11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为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建议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功能配套的重要部分,其功能直接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当下城市停车设施匮乏,停车位紧张,直接原因是城市机动车辆井喷式增长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如何提供足够的资源供量是刚性诉求。从这个意义来说,运用市场手段,让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能够高效与快速弥补公共投入不足和滞后的短板。
如指导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这最大限度地扫清了土地资源投向停车设施的障碍。又如,北京相关意见提出,停车场建设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最大限度降低建设的直接成本。
不过,市场从来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滞后,需要有效的资源供给来满足需求,更需要这种需求的满足符合城市秩序的需要。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逐利是第一选择,哪里车流多,必然会带动配套,尤其是中心城区、重要景区等可能会加剧拥堵。同时,收费的存在,可能导致停车向免费的路段转移,影响城市交通。此外,收费的功利性,如何控制价格,不对民生形成挤压也是问题,而更关键的是停车场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公共场所、商业机构等停车场附属设施供给者的社会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引入市场手段,既要为我所用,也要趋利避害,放而能管才是关键。其一,收费停车设施建设应受规划制约,包括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控制规划等等,服从城市环境、交通对车辆限制的需要,如历史文化街区里不主张建设停车设施。其二,对收费做出必要的约束。收费价格的杠杆是双刃剑,指导意见提出缩小定价范围,收费价格由市场调节,初衷是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是有利的一面,但价格放开容易造成停车价格上涨,可能加大居民负担。总体来说,政府应从价格体系层面对停车价格进行调整,而不是简单地逐步缩小定价范围。其三,政府应有托底功能,通过规划的强制配套、加大建设投入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维系停车设施供给的稳定和服务价格的公益性。
向市场放开,不等于完全市场化,尤其是政府基于投入的压力,不能将建设停车场视为包袱一放了之。运用市场手段而不迷恋和依赖市场,城市在推进停车建设,应因地制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机制与规则,应置于城市管理立法和公共决策的规范程序之中。(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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