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征迁的问题上,不能轻易牺牲少数人合法权利,是个常识,这不是说鼓励个别“钉子户”狮子大开口,而是说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据报道,深圳对于城市更新的依赖性在去年已经高达75%,但其城市更新进程长期处于“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中。源于此,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规定,当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时,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
深圳欲以地方立法形式来破解城市更新困局,消息甫出,受到广泛关注:一者,这是国内首次将城市更新提至立法高度,若最后通过的法规较科学且具有操作性,其探路价值自不待言;二者,其史无前例地提出了拆赔比的概念,首次提出“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这一概念不可谓不大胆,同时是否符合市场原则,也引起很大争议。
但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强制征收”的适用条件设计:在舆论解读中,申请强征的前提就是钉子户不超过5%。同意者超过95%就可申请强征,这无疑在为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铺平道路。可这种少数人利益被多数人决定的做法,其合法性却值得探讨。
现代政治哲学有个基本共识就是,政府须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受到充分保障。在拆迁问题上,就该保障个体物权,尽管奉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治浪漫主义原则不现实,但即便要启动强征拆迁,也该遵循合法程序。
从过往经验看,拆迁过程中业主们出现利益诉求不一致的现象很常见。根据现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执行,也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行政强拆则无法可依,这也是为规避政府集裁判和运动员于一身。
可“钉子户不超5%可申请强征”,显然与此法规以及《物权法》的规定相违,也即与上位法冲突。首先,向政府申请强征,又可能回归行政强拆依赖的老路;其次,强制征收本来就不是法律概念,征收本身就是强制的。尽管说,它赋予了业主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可上述“突破性”做法内蕴的风险本就巨大,极可能导致少数人的权益轻易被“强拆”。
表面上看,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强征,可消减阻力,实质上拆迁中100%签约率也很难成行,但它或成为侵犯少数人权益的幌子。确实,在香港,采用的也是该模式,但强征与否也是由法院来裁定,法院会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理由陈述,并通过完全的信息公开、公开辩论和听证来做决定,而非向政府进行申请实施。
不能轻易牺牲少数人合法权利,是个底线,这不是说鼓励个别“钉子户”狮子大开口,而是说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就城市征迁而言,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尽力解决问题,也比退回到强化行政权的老路上靠谱。而在全面依法治国屡被强调的当下,充分保障少数人权益、恪守权力谦抑更应作为常识,深入人心与立法执法思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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