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上工作不力、失职缺位,也要受到问责处理或惩处追究。居家养老不只是子女的分内之事,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分内之事,政府、企业和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昨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相关报道见A6版)
养老是老龄化社会中最沉重的压力。截至去年底,北京市老年人口已超过300万人,预计2020年将超过400万人。目前,北京市90%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前两者合称为居家养老。昨天北京市人大会议通过的《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不但对本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保障作用,对其他地方也具有示范带动意义。
《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条例》厘清了政府、企业、家庭、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上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特别是针对北京家居养老服务存在的社区服务设施短缺、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制定了解决居家老人最基本和迫切的需求,包括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方面需求的政策框架,也昭示了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说让很多老人和他们的子女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光有《条例》明确的政策框架是不够的,居家养老服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使政府、企业、家庭等主体在提供和享受服务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比如,政府为居家养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就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据报道,今年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大额专项资金将达6亿元,较上年增加8000万元,其中1.22亿元将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这笔钱的支出结构和流向,应该有详尽的说明和完整的“账目”并向社会公开,以确保支出合理、物有所值。又比如,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这些内容也需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支持政策和补贴的标准,形成“政府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受惠、居民养老有保障”的良性循环。
进一步细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强化和落实责任,严格问责追究。《条例》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处罚款。子女如果不供养、照料、慰藉自己的父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有关方面的规劝督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追究刑责,这一点不难理解;现在人们看到,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如果在居家养老服务上工作不力、失职缺位,也要依法受到问责处理或惩处追究——因为居家养老不只是子女的分内之事,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分内之事,政府、企业和社会均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以前有句口号叫“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实际上,即便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对居民养老也始终要承担基本保障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以充分的财政投入夯实居民养老保险堤坝,也包括为居民养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企业、社会组织从事养老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到做好,“政府帮养老”才不只是一句口号,而能成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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