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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家族式腐败:亲属当“二传手” 曲线贪腐更隐蔽

2014-11-26 07:33 来源:检察日报

  “贪内助”成了贪官的“收钱袋子”“搂钱耙子”,“家族式腐败”呈现上升趋势。对此,专家指出,治理这种“一人当官,全家受益;一人贪腐,全家分赃”的“家族式腐败”没有灵丹妙药,权力制衡是根本出路。

  亲属当“二传手”,曲线贪腐更隐蔽

  从已查处的大要案来看,腐败官员往往不是孤立的,有的是“夫妻同心”,有的是“上阵父子兵”,更有甚者出现“贪腐一家亲”局面。在腐败官员背后,几乎很难找出一个完全清白的家庭或家族。家族腐败现象为何呈常态化?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韩雪表示,崇尚“当官发财”、“光宗耀祖”观念的官员不在少数。这些官员或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力在亲属就业、提拔等方面给予关照,或是为家族成员经商提供便利,甚至让家人充当权钱交易的掮客。

  “在中国这样一个亲情社会的氛围下,有好处与家人分享是一种习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分析认为,如果有亲戚朋友请托“办事”,官员坚持原则不肯帮忙,就容易落下“六亲不认”的骂名。

  在一些地区,围绕着一个实权人物,各个要害部门安插的都是同一家族的人,升官的升官,发财的发财,形成盘根错节的“好大一棵树”。“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思维方式,往往会得到理解,认为这是‘舐犊情深’,是‘人之常情’,甚至因此得到效仿和艳羡。反倒是那些讲原则守纪律的好干部却被误解为不通情理,遭受冷遇。”韩雪坦言,这才是最令人无法接受的现象。

  “家族式腐败”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杜治洲介绍说,这种腐败一般不是通过直接的行贿受贿来达成的,而是间接地通过配偶、子女获得好处。还有的利用亲属当“二传手”,进行曲线贪腐使腐败行为更显隐蔽。

  家族腐败成本低,利益捆绑难取证

  家族极易成为坚实的腐败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信息共享和利益兼容程度最高,腐败的潜伏期较长,亲情捆绑着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志最为坚固。“家族成员之间沆瀣一气,订立攻守同盟,其腐败行为较难被发现,调查起来也相对困难。”杜治洲说。

  “家族腐败案几乎没有从内部‘反水’突破的可能性。”韩雪分析称,正是由于这种亲密的血缘亲情关系产生的特殊信任,使得“家族式腐败”的犯罪动机明确、强烈,由此形成的利益链条更加坚固、持久,对查办力量的抵御也最强大,增加了取证和查处的难度。

  “‘家族式腐败’完全发生在自己或亲人权力管辖范围之内,无须外人参与,特别容易实施,无须经济投资和技术准备,常常是‘空手套白狼’,因此成本很低。”杜治洲说,家族腐败者的动机纯粹,腐败动力大,腐败目标“宏大”,有时不单单仅为自己谋利,而且还想“造福子孙后代”,所以,他们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容易对社会、经济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治理无灵丹妙药,权力制衡是根本出路

  在家族利益与公权力相互交缠的家族腐败案中,说不清是畸形的“亲情”诱惑了权力,还是家人充当了滥用权力的“挡箭牌”。这也许是多数围观者对“家族式腐败”的印象。在韩雪看来,和其他形式的腐败一样,“家族式腐败”仍然是权力滥用、失控,缺乏监督的产物。

  杜治洲表示,治理“家族式腐败”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大打击家族腐败的力度。从严惩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第二,推行家庭财产公开。其实,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并不能对“家族式腐败”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家庭财产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家族式腐败”就会难以藏身。第三,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将制度落到实处,严惩违反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不能少,及时曝光、严肃查处才能针对隐秘的‘家族式腐败’‘对症下药’。”韩雪建议,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按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约束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不仅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还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的管理。

  “治理‘家族式腐败’没有灵丹妙药。”杜治洲说,事实上,所有的腐败都是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结果,“家族式腐败”也不例外。“将官员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制衡,并接受专门的监督机关、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才是治理‘家族式腐败’的根本出路。”(胡玉菡)

责编:李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