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之间相互打架的背后,是“立法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唐春成绘
部门立法不可避免附带部门利益
几个月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向会议作了说明。据张茅介绍,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即向国务院报送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后,最终形成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审议稿。
类似广告法这样,由行政部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流程已经成为行业立法的标准流程。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比例高达75%。除了直接起草法律法规外,行政部门还承担着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职能。比如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之所以采取行政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弥补立法机关在专业性和实践经验的不足。长期以来,许多应当由立法机关起草的法律法规,实际都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只是在审议阶段做个别修改、微调,这难免会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其部门利益。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如果法律法规中部门利益过于凸显,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就很难保证。
邮政法的修改过程就充分体现了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2006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邮政总局起草的邮政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十条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一石激起千层浪,如果该条获得通过,那众多以商业信件为主营业务的快递公司将被法律所不允许。由于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终这一条被立法机关删除。
其实,立法的过程本就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博弈。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难免会从本部门立场出发,将部门思维、部门利益带入法律法规草案中。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有一些行政部门借助立法扩张部门权益,减轻甚至避免部门责任。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也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饱受公正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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