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就是要解决“民告官”的“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
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修法过程始终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修法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行政诉讼法很重要的一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社会评价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问题上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突出。修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改为登记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有哪些亮点?
“此次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信春鹰回答说,受案范围有限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由于范围有限,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但到法院却立不上案。修改后的法律不但扩大了受案范围,还畅通了渠道。“如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登记立案制度,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跟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信春鹰说。
信春鹰还介绍说,针对审理难,新法完善了管辖制度,包括提级管辖、跨区域管辖、巡回法庭等;针对执行难,新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光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落实外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信春鹰强调。
跨区管辖写入法律,设行政法院是误传
修法过程中,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一直是焦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特别指出,由于涉及体制问题,管辖制度的调整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难有一个完全的时间表。但是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尽早得到落实。
江必新还回应了近期有媒体报道的“上海将专设行政法院”一事,明确表示“这是一种误传”。
“我们没有安排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样一种打算。”江必新说,“但是,有一个安排,就是利用原来铁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还有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正处在试点阶段。这个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又不是一个完全的普通法院,它的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
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
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回答说,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此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夏勇说。
夏勇表示,行政机关还要配合“告”。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规定,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
“对行政机关来讲,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告’。”夏勇说,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从根本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光明日报)
中国修改行诉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中新网 记者 蒋涛 郭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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