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近期对奥迪、克莱斯勒、奔驰、微软、高通等多家跨国企业发起密集反垄断调查,释放出三大强烈信号——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工作常态化和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双管齐下。这表明,在反垄断问题上,中国起步虽晚,但正在逐步并迅速地与国际接轨。
发改委:克莱斯勒、奥迪近期将受罚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6日说,目前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现已查明两家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李朴民说,上周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已对苏州、无锡等五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反垄断调查。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所属的反垄断局对奔驰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奔驰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目前正在调查取证。
他介绍说,近日,发展改革委已完成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具体结果和进一步信息将于近日公布。
工商总局:继续对微软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工商总局6日组织北京、辽宁、福建、湖北等4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一个经营场所、一个其他有关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及承担微软公司财务外包的埃森哲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目前,检查还在进行中。
据了解,2013年6月,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举报反映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7月28日,专案组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8月4日,专案组对微软全球副总裁玛丽·斯纳普女士一行进行反垄断调查询问,并正告微软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干扰、阻碍案件调查,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公正。此前,微软公司承诺,将全面配合调查。
中国反垄断:起步虽晚,已在迅速与国际接轨
中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生效至今仅有6年,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而世界反垄断已走过百年多历史。反垄断法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中国在内,立法的核心目标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消费者是直接受益者。
反垄断调查并没有行业范围限制。但纵观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监管部门调查重点往往是那些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中国政府近期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涉及食品、药品、电信、互联网、汽车等行业,均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不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不允许跨越垄断红线、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正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方面已经发出了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但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继续与国际做法接轨,学习有益经验,中国反垄断能走得更远,从而建立起更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他山之石:欧美反垄断常态化
欧美国家早已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在美国,可追溯至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据统计,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仅去年就发起了92项反垄断调查。
目前,中国反垄断执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领域,在司法诉讼方面较为薄弱。欧美成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表明,反垄断诉讼是执法的重要补充,既能加大处罚力度,也能让消费者得到更好赔偿。例如在美国,除监管机构的调查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极大激励了消费者参与反垄断诉讼的积极性。除民事处罚外,美国司法部门近年来针对一些串通投标、合谋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还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
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与相关机构开展反垄断交流合作。在近期反垄断调查中,被中国政府最近列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的不少企业在其他国家也遭遇过反垄断调查。例如,微软曾在美国和欧洲面临垄断指控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罚金;高通公司在欧洲和韩国也接受过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钱江晚报)
专家解读反垄断风暴三疑点
最近一段时间,高通、微软、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几家国际知名企业连续被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对此,有声音认为,这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扶持本国企业和产品,针对外国企业展开的选择性反垄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7日接受记者采访,回应了围绕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几点质疑。
他指出,只要简要回顾《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的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遭到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被调查的本国企业中,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上市企业也有非上市企业。
时建中强调,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在实践并不断完善“竞争中立”的执法理念——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的企业一律平等。
调查是否针对外企?——对外企的执法较本国企业更谨慎
“坦率地讲,与调查本国企业相比,我国执法机构对于外国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更为谨慎”。
时建中表示,一方面,与实施了上百年反垄断法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治尚处于初建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尚在积累执法经验的过程之中,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调查工作都是慎之又慎;
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的经验丰富。近期被调查的几家外国企业所在国均是反垄断法制发达的国家,都有过在其他国家被调查的经历,甚至受过其他国家的十分严厉的处罚,有极强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应对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经验非一般企业可比。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时建中指出,尽管各国反垄断法律的具体制度有所差异,但是反垄断的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可以被视为国际通行规则。在其他国家不可以实施的垄断行为,在中国当然也不应当被允许。对此,外国企业的认知无疑是清晰和深刻的。
他强调,“如果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这一基本事实与不顾,去揣摩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工作的所谓动机,其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据此结论,指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选择性反垄断,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突击检查是否粗暴?——“黎明突袭”是反垄断国际通用战略
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国执法机构在本轮反垄断调查中频繁使用了突击检查的方法。有声音认为这种临时的突击“稍显粗暴”。
时建中强调,这样的指责明显有失公允。他介绍说,在各国的反垄断调查过程中,起源于欧美的黎明突袭(dawnraids)已经制度化,并成为一种普遍的搜集和固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证据的做法,以防止涉案企业隐匿、销毁、变造、伪造证据。
“欧美等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黎明突袭,更是娴熟老道,并且屡试不爽”,时建中透露,在帮助中国等反垄断法治后发国家进行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时,欧美国家的执法机构都会将黎明突袭作为主要经验予以介绍和交流。“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外国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却被指责为粗暴执法,当然有失公允”。
执法过程不够透明?——必须保护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一些关于执法透明度有待提升的议论,时建中指出,对于反垄断执法,公众期待更高的透明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工作进行过程之中,不可能透明到全程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的程度。
他介绍说,各国大致的情形是,在不同的调查阶段,针对不同的事项和情况,在不同的范围公开案件情况。
例如,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为了保护涉案企业依法抗辩的权利,需要向其通报相关情况,并在随后的执法程序中不断地进行沟通;为了确定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竞争损害,可能需要向涉案企业的竞争对手、上下游交易对方、消费者了解竞争受损情况和程度,并收集相关证据;为了解决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专门问题,需要向专家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在特定的调查事项确定之后或者案件结案后,可以向社会公告相关事实和决定。同时,无论在任何阶段、在任何范围通报或者公告案件事实,都必须保护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
时建中透露,有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消除竞争损害的承诺,但往往辅之以希望反垄断执法机构尽可能少披露公告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他强调,反垄断调查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界的支持、监督,但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不能被误解和误读。(中国新闻网,记者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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