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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能否助股市“大浪淘沙”

2014-07-08 09:14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退市意见》),标志着退市制度改革再向前迈出一步。此次《退市意见》不仅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还明确了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实施强制退市。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打击股市“害群之马”,促进A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划定强制退市红线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至今,曾出现上市公司造假的先例。在造假事项遭到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但造假公司多数未能及时退市。相反,一些造假公司由于具备重组概念,仍在市场上屡掀波澜。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证监会明确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将实施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将起到警示作用。

  按照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意见》还特别强调,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中已有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不过,由于缺乏明确的实施标准,造假公司并未及时从市场中清除。

  以万福生科为例,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并经财务总监安排人员执行,公司2008年至2010年虚增销售收入。证监会已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尽管存在欺诈发行,但万福生科股票目前仍存活在市场之中。

  市场人士表示,IPO申报企业中,有不少存在粉饰业绩的现象,通过虚构交易、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种种方法虚增利润,意在通过财务造假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对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一批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公司立案稽查。其中,天能科技、新大地两家公司虽未取得发行核准,但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也受到了证监会处罚。与此同时,证监会对于IPO审查力度也不断升级。包括胜景山河、苏州恒久、立立电子在内的公司均被证监会撤销已过会的IPO核准决定。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资本市场生态将随之改变。

  重拳打击信披违规

  除了针对欺诈发行外,监管部门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码。目前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14家上市公司由于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而发布公告。

  从违规表现来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重大合同、诉讼、对外担保等事项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等。博汇纸业、*ST成城、*ST国恒出现了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问题。友利控股、西藏药业、泸天化、美锦能源等公司则出现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变化、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批违规。

  还有部分公司涉及到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如:凯美特气对长岭凯美特停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纳川股份则存在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少计成本等违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前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立案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并非每家公司都受到了严厉处罚。只有那些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出现问题,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才会被立案调查。通常情况下,多是上市公司自行改正。

  在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中,对于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其中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专家表示,应当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与退市关联,将有助于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违规新披的数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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