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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概念首获确认 广东大规模处理“裸官”

2014-06-13 09:4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所谓“裸官”,其概念始自民间。2008年7月份,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率先提出了“裸体官员”的概念。随后,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成为第一个被称为“裸官”的省部级官员。

  一般而言,对“裸官”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对“裸官”的治理,随着中央巡视组去年第二轮巡视反馈整改情况的陆续通报,再次被推到舆论的关口。在广东和安徽的通报中,多次直接采用了“裸官”一词。

  而在广东,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局地大规模对“裸官”的处理。

  “裸官”概念出现在高级别官方文件中

  2010年和2012年“两会”期间,中纪委原副书记、监察部原部长马?曾多次被问及“裸官”问题。她认为,“裸官”概念没有统一口径,官员和公民是一样的,送子女出国并不是官员的特权。

  本报记者在检阅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发现,官方虽然对“裸官”并没有准确定义,但实际上早已经有所察觉,并作出了规范。

  结合上述文件可见,官方文件中类“裸官”概念的描述已经十分清晰:主体上,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金融行业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员和检法的司法人员;行为上,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特征上,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主体状态上,仍旧在国内工作。

  除了对“裸官”特征的描述,中央对“裸官”的排查也一直持续进行。

  其排查的主体范围,包含“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其排查的事项范围,则有一个基本变化,从1995年“收入申报”延伸至1997年“重大事项报告”。2006年版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官员报告范围上细化为9项,其中涉及“裸官”问题的就有6项:(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裸官”概念虽然已经成为社会上的常用词汇,且已经在权威文件上有了类似特征的描述,但“裸官”一词一直未得到官方正式的认可。

  记者在梳理有关地方“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时发现,作为官方文件,安徽和广东两省“通报”中均直接采用了“裸官”一词。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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