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深度 > 正文

阻断暴力:医患权益有了法律护航

2014-06-09 08:07 来源:半月谈网

  阻断暴力:医患权益有了法律护航

  阻断暴力:医患权益有了法律护航

  在近年来多起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医患矛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部《意见》的出台,将成为遏制、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围绕涉医违法犯罪的相关问题,半月谈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

  记者:如何认识目前的涉医违法犯罪问题?

  孙军工: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因不能理性对待诊治结果而暴力杀医、伤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不可否认,医院暴力冲突的背后,往往有着不同的原因和“触发点”。

  从信任匮乏、交流欠缺,到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医疗行业的自身痼疾等,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肇端。然而,无论是哪种原因,出现了医疗纠纷,都不能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解决。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意见》,把几类比较突出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予以明确。这样,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就会更明确、更清楚、更富有操作性。

  记者:对采取残忍手段暴力杀医、伤医以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如何依法惩处?

  孙军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起杀医案就属于这一类型。罪犯王英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脑血栓病,后自感病痛加重,怀疑系医生康某治疗不当所致,预谋报复,持斧头到医院猛砍康某头面部数下,致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罪犯王运生在住院治疗肺结核病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主治医生陈某发生争执,出院后感到病情恶化,遂决意报复,持刀闯入医生办公室,追砍、捅刺陈某20余刀,致陈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这两起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医疗方案均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但两名罪犯不能正确看待医疗效果,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采取残忍手段报复行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

  同时,人民法院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也注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宽严尺度。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也会依法予以考虑。

  马岩:除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纠集他人在医疗机构内私设灵堂、违规停尸甚至打砸医院,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教唆他人暴力杀医、伤医,或以受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则寻衅滋事,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人民法院也要严惩不贷。

  记者:除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多发态势,人民法院还在哪些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职能作用?

  马岩:在发挥职能作用方面,人民法院还坚持司法利民便民,不断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加强诉讼指导,强化对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的告知工作。在依法公正及时裁判的同时,人民法院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法律释明、裁判文书说理以及判后释疑等工作,为群众诉讼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对接、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方面,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例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在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采取“提前介入、诉调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实现了人民法院与相关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和优势互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应当如何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孙军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为实现标本兼治,《意见》将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首先,《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与患者一方的沟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其次,《意见》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一是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等。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二是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三是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记者:如何加快推进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孙军工: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这些调解组织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效果良好。因此,应当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人员为有需求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记者:如何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

  马岩:医患双方本来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相互信任,并肩与疾病作战,疾病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即便是发生了矛盾纠纷,患者也应当选择投诉、调解、诉讼等适当渠道理性表达诉求,而绝不能动辄出拳头、动刀子诉诸暴力。

  当然,医疗行业专业性极强,医患之间可能会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非常必要。我们虽然明确规定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治本之策。《意见》在强调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强调要标本兼治,注重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药保障水平和质量,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理顺医患关系。在此过程中,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医务工作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记者 何晏)

责编:李宜馨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