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将促证券市场“优胜劣汰”
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传统而言,A股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低廉,退市制度缺陷,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市版的“刚性兑付”,并且扭曲了整个市场的估值体系。在业内人士看来,即将出台的新退市制度及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法》,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违法失信成本,真正打破这种“刚性兑付”的局面,使得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现状 南纺股份造假丑闻凸显制度软肋
南纺股份的造假丑闻仍然在持续发酵,投资者和市场舆论一方面惊叹于A股的上市公司造假成本之低,另一方面,则是把目光投向了备受争议的A股退市制度。
稍早之前,南纺股份的一纸公告披露了连续5年财务造假的事实:2006年至2010年,该公司累计虚增利润高达3.44亿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后,该公司上述5年均处于亏损状态。然而,相对于这宗持续时间漫长、金额巨大的造假案件而言,上市公司及管理层所面临的处罚则轻的让人难以置信:证监会决定,分别给予南纺股份和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等12名责任人警告以及5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胡海鸽、周发亮等5人因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行政处罚。
让监管部门感到苦恼的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即使想要严惩南纺股份,或者让其直接退市,都难以做到。《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证券法》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为限,这是南纺股份造假3.44亿元而其罚金仅为50万元的原因。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
另一方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稳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结合退市制度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综合考虑。
换言之,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之下,对于南纺股份这样的恶劣造假行为,监管部门也处于“有心无力”的局面,在缺乏法律和制度支持的前提下,难以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和管理层实施包括退市在内的严厉处罚,并且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起到威慑的作用。
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中国股市建立以来,共有99家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剔除私有化、吸收合并和转板上市的情况后,真正因为连续亏损而退市的企业仅有51家,相对于目前2621只上市股票总数而言,其占比仅为1.9%,远远低于其他成熟市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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