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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6死4伤枪案疑犯当庭道歉 称杀人系“一时冲动”

2014-01-14 09:18 来源:新京报

 

昨日,被告人范杰明(中)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昨日,被告人范杰明(中)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被控故意杀人等5宗罪,曾抢劫哨兵枪支并将其杀害;称杀人系“一时冲动”,否认儿子参与杀人

  新京报讯 昨日,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6·22”上海宝山枪击案,检方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范杰明一天内4次出手杀人,致同事、社会运营车辆司机、部队哨兵等6死4伤,涉嫌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五项罪名。

  庭审透露的案件相关细节显示,去年6月22日,范杰明因工厂经济纠纷与同事发生矛盾,在厂内持械将同事张某击打致死,随后从宿舍取出私藏的猎枪逃逸。其回到前妻住处取了私藏的枪支、弹药后,搭乘一辆非法营运车辆逃往浦东周浦地区。在沪南公路、沈杜公路附近,范杰明将该车驾驶员卞某杀害并折回宝山,在某部队营房门口又杀害一名哨兵,并造成另一名哨兵重伤。抢得枪支后他驾车返回化工厂,杀害工厂负责人李某等3人。范某后被民警制服,涉案枪支均被缴获。

  范杰明在法庭上表示后悔,对毫无关系被害的司机和哨兵表示了歉意,称因一时冲动,给他们的亲属带来了永久伤害。

  他还对公诉人的指控几处细节提出了异议,称杀张某是其一个人干的,与儿子无关。

  上海市二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焦点】

  犯罪动机是什么? 公诉方:为泄私愤;被告人:利益矛盾

  案件中,范杰明的工厂同事张某第一个遇害。公诉机关指控,范引诱张某进入仓库后对其实施杀害,是“为泄私愤”、“有预谋行为”。

  范杰明对杀人动机提出异议。他辩称,自己与张某产生纠纷后“激情杀人”。

  范杰明回忆,当天回到工厂发现不少设备、材料被搬走了。他在五金仓库门口碰到张某后不同意张某随便将仓库中的东西搬走,张某矢口否认,两人发生口角。

  范去别的地方拿了瓶硫酸,装入注射器中。两人第二次见面时,因查验五金仓库里的材料被搬走而再次发生冲突,范声称张某威胁他“搞死你全家”,被激怒的范将硫酸喷向对方。“他捂着脸蹲下,嘴里却还在骂我,我拿起墙边的一根铁管就朝他头部打过去。”

  枪手儿子是否参与?公诉方:伙同犯罪;被告人:只处理尸体

  案发当日,范杰明是与儿子何鹤峰一起翻墙进入工厂内的,并且其在杀害同事张某时,其子也在现场,故公诉机关指控“范某伙同其子”对张某实施了杀害。

  公诉人提交的何鹤峰的证词还显示,何鹤峰首先用铁棍猛击了张某的头部。

  对此范杰明庭审时辩称,“杀张某是我一个人干的,我儿子没有参与,与我儿子无关”,只是参与了对尸体的处理。“叫儿子一起来是希望给我保驾。”

  是否枪击警察?公诉方:弹壳佐证;被告人:未故意袭警

  公诉机关指控,当范杰明驾车进入厂区时,发现公安侦查人员时,先用猎枪射击未果,又欲用抢劫到手的步枪射击时被现场民警制服。期间,民警田某被自动步枪击中腿部,构成轻伤。

  昨日下午,上海宝山分局特警支队警员刘某出庭作证表示,范杰明发现警员潘某时举枪射击。随后刘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将范杰明扑倒,挣扎过程中,范某的猎枪被夺下,但他之前杀害哨兵孔某时抢劫的步枪仍在其手中,制服范杰明过程中,范杰明扣动扳机,打伤了扑在身上的民警田某。

  公诉人以现场勘察查获的弹壳为佐证,证明范杰明曾对潘某开过枪。

  范杰明称自己未故意袭警,现场的弹壳可能是其口袋里遗落的,并不能证明他开过枪。根据范杰明此前供述,他未向警员潘某开过枪,因为他觉得“不能滥杀无辜”。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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