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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物质利益 让农民增收之路越走越宽

2013-12-28 09:50 来源:半月谈网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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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推动我国诸多方面制度的变革,最终会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包括农民这一庞大群体。有关专家表示,全会推动的改革会使农民收入在未来获得大幅提升。

  “农村改革35年的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全会通过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个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拓展财产性收入渠道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亮点。”叶兴庆说,这些增加的财产权利有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有的是新设立,主要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其中未涉及抵押、担保权问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这一权能。“这看似只迈出了一小步,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叶兴庆说,这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一个完整的产权非常接近了。

  二是首次确立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长期以来,我们虽然承认农民住房是农民的私产,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按照物权法,农民对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不能用它来获取收益,更不要说进行处置了。

  这次决定中明确,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因为住房与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势必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这实际上是在确立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同时,也扩大了宅基地的权能。

  三是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农民可用来兴办非农产业,但不能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发展非农产业。

  这次明确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实际上是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的权能。

  四是扩大了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以前农民对集体资产只有一个收益分配权,这次规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推进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要进行集体产权改革,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叶兴庆说,这一转变完成之后,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将具有高流动性、高可变现性的特征。

  五是明确了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权。关于这一点,决定中先后讲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获得补偿,未来农民将能享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增值收益,这意味着征地中农民获得的补偿会大幅提高。

  “通过上述五项财产权利的设立或扩大,农民将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叶兴庆说。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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