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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提低”进程加速 农民工最先受益

2013-03-09 10:36 来源:经济观察网

  我国收入分配“提低”进程正在加速,而其中最先受益的将是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较高的农民工群体。

  本报获悉,在2月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公布之后,人社部正在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相关文件,目前基本成型的就有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劳务派遣规定等多项条例制度,预计从下半年开始,相关政策文件将陆续推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社部等部门掌握的情况,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高达2.63亿人,而其中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住宿餐饮、建筑、物业保安、零售、美容美发等行业,属于在城市就业的低收入群体,未来人社部等方面将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务派遣等途径,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过低的问题。

  按照收入分配方案提出的要求,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按照这一硬性指标,相应地,农民工工资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提低”加速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制度,是人社部等部门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缩小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根据人社部的统计,在整个“十一五”时期,全国各地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2次,年均增幅为10%;从2011年开始,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速度明显加快,提高幅度也明显增大,2011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是24个,2012年是25个,两年增幅都超过20%。

  数据显示,2013年已经有北京、浙江、河南、陕西、贵州、广东、江西等十几个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去年排名垫底的江西提升额度最大,由去年的870元提高至1230元,调整后,江西的最低工资标准进入全国中等水平,广东则依然排在首位。

  前述人社部人士表示,每年各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都会给农民工工资带来相应的增长,二者的平均值基本上呈平行状态,这表明,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依赖性较高,同时也间接地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约束”。

  如果仅从最低工资标准提升的幅度来看,近几年农民工工资应该说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事实上,从整个“十一五”到现在,全国农民工平均工资与整个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差距还在继续扩大。与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相比较,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占人均GDP的比重、占平均工资的比重也都明显偏低。

  人社部统计分析显示,2006年-2009年,农民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2.8%,明显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15.5%的增长幅度,相当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也由2005年的57.2%下降至2009年的51.94%。2009、2010、2011年,这3年农民工平均工资分别是17004元、20280元、24588元,而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分别是32736元、37147元、42452元,差距之大,显而易见。

  与国际标准相比,去年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人均GDP的21%,而世界上是人均GDP的58%;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平均工资的21%,而世界上是40%-60%。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等专家认为,必须尽快完善最低和最高工资制度,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原所长苏海南则表示,目前对高收入群体的调控阻力较大,把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作为改革先行一步的重点比较现实可行,也便于操作。

  标准过低

  对于我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症结”,从2011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通过多种途径推动各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在2011年3月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2012年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年)》中,都已经明确提出,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此次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再度重申要实现这一目标,这足以说明国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和信心。

  具体到针对提高农民工工资方面,人社部等也是从2001年就开始启动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实现一半以上的省份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此外,近两年人社部要求各省普遍建立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等,也都是针对提高农民工工资实施的一系列有效政策。

  进入2013年,人社部方面在督促各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还加快了制定和完善相关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相关文件,预计从下半年开始,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多项条例制度将陆续颁布。

  增加“含金量”

  按照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我国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参加全国两会的广东中山市市长陈良贤认为,由于近年来物价波动较大,“CPI常常跑到了最低工资的前头”,他认为,目前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最少两年一调显得间隔时间太长,难以起到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作用,因此,人社部等方面应加紧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CPI的联动机制。

  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院长施耀忠认同陈良贤的观点,认为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还缺乏更具体更严格的“明确规定”,应该多一些“含金量”,他举例说,现在有一些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有些省份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在职工最低工资之中,造成的结果是,表面上看,各地工资都相差不多,但实际却大相径庭。

  对于来自地方代表的两会建议,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补充分析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劳动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各种福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遇到这种违规情况,农民工本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不少农民工都是选择“忍气吞声”,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是怕失去工作。

  谢良敏认为,对于推动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工薪资水平,仅靠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线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特别是要求各地尽快建立与CPI、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联动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

  多位法律专家还建议,应提高最低工资立法层次,由人大单项立法,制定“最低工资条例”等法规制度。(记者 降蕴彰)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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