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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复查17年前命案 当事人曾咬断舌头上诉

2013-01-25 08:49 来源:新京报

  当事人曾咬断舌头上诉指控遭刑讯逼供;浙江高院称复查结果出来将公布

  “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命案”追踪

  新京报讯 浙江高院对田伟冬、陈建阳、王建平等5人劫杀出租车司机、盗窃案仍在复查之中。“公诉人出示的核心物证,既无血迹鉴定也无指纹比对。”昨日,曾担任田伟冬二审辩护的律师辛本峰提供书面材料,披露当年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疑点。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浙江萧山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司机事件,司机徐彩华和陈金江遇害,田伟冬、陈建阳等5人被锁定为涉案人员。据相关当事人当年的上诉状和申诉状指控,萧山警方当年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节,其中一当事人甚至曾咬断舌头缝五针。

  时隔17年此案再次被提出复查,源自一条新线索。据《南方周末》昨日披露,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3年1月4日,接到相关报告后,浙江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截至昨日发稿,尚无复查更新消息发布。浙江高院相关人士表示,复查结果出炉后会向社会公布。

  证据疑点

  作案路线 案发后拉尸体往城区跑?

  辛本峰是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1997年,供职浙江杭州国泰律师事务所的辛本峰,受上诉人田伟冬家属的委托,介入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二审。

  昨日,辛本峰告诉新京报记者,接案后,他和另外一个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讨论,一致认为案件客观依据不存在,“可能是错案”。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金江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为了熟悉情况,辛本峰等人搞来一辆小车,沿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走完后觉得更不可思议。”辛本峰说,一个非常深的印象是,几个人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没有往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拉着具尸体,怎么可能?!

  发现案子有问题,辛本峰将一审、二审判决书、辩护词、上诉状等材料装订成册,保存至今。

  证人证言 34名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据相关材料记载,1997年6月24日,田伟冬等5人抢劫、盗窃案,在萧山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至11点50分休庭,下午1点10分至15点30分结束。

  当时,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关于田伟冬被控参与两次抢劫分别致两人死亡和参与一次盗窃一案的情况反映》(1997年8月),上面详细列举了认定田伟冬抢劫罪证据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绍,公诉机关提出的34名证人中,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有关问题都是公诉人代替证人回答。

  比如公诉人称本案是因证人朱富娟的证言得以破获,但从该证言内容看,朱只是听另一个女的讲过陈建阳讲述他们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声称看到过三个男青年(大概是陈建阳等人),所做的仅是一般体貌描绘,“如此重要的证人未到庭作证”。

  两个遇害出租车司机的同行书面证言称,看到过男青年来租车,做了体貌描绘,但描绘与各被告人又不像,证人同样未出庭。

  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在《情况反映》上,辛本峰记录到,首先,陈建阳、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没有,讯问笔录中也均无涉及刀具下落的内容。

  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勒死的电线,未当庭举证,询问笔录中的长度与起诉书中的长度相差四米。两次抢劫所得赃物,一件也没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记得一个细节,法庭认定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此外,据判决书记载,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回忆,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记者刘刚 实习生郭涛)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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