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生存”已经成为中国5亿多网民的工作生活常态,获得便利的代价便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的案件,近年来越演越烈,而网上非法交易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利益链。
这些信息都可以卖
据警方介绍,网络上有专门的地下黑客论坛或Q Q群从事相关交易,不法分子往往有上百万个用户信息,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获利巨大。很多案例也表明,有互联网公司员工主动泄密以获得非法报酬。
“网络生存”已经成为中国5亿多网民的工作生活常态,获得便利的代价便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刚买了车就有保险公司打电话要给发报价单;生完孩子没多久就有人要推销奶粉;刚在一家中介门店登记要买房,一天就会接到多个咨询、推销的陌生电话……想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的案件,近年来越演越烈,而网上非法交易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利益链。
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针对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现象,《决定》草案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据此,防止和惩处个人信息网上泄露有望获得法律依据。
母婴信息大肆泄露
母婴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个人信息网络泄露案件的重灾区。记者从深圳警方了解到,深圳警方于2011年底破获了一起重大母婴信息泄露案件,从犯罪嫌疑人处缴获的内存中,储存的母婴信息居然有15万条之多,几乎囊括了深圳市主要医院近年来出生婴儿的信息。深圳警方介绍,2011年下半年陆续有市民反映,在生完孩子后,立刻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推销各类奶粉和母婴用品。令人吃惊的是,对方对自己孩子以及孩子母亲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甚至准确地知道孩子的生日。
深圳警方经过调查后发现,有人通过互联网,叫卖母婴个人信息,以高价销售给相关的母婴用品销售人员。2011年11月下旬,深圳警方办案人员乔装成买家,通过网络与这名被称为“张姐”的信息贩子取得联系,随后约定在深圳某大型市场附近见面。警方介绍,11月下旬末的一天,“张姐”准时出现在约定地点,她长发圆脸,北方口音,拿着厚厚一摞A 4纸。警方介绍,纸上是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底的深圳全市几乎所有医院的母婴信息。
“这信息可靠吗?”
“你都可以去打电话问,不准一分钱不要。”“张姐”这样介绍。按照原来谈妥的价格,一套个人信息300元。
“你们这信息从哪来的?”
“每个人都有信息渠道,我们医院内部有人。”“张姐”神秘地说。
随后,“张姐”利索地把资料码齐递给办案人员,并称以如此低的价格是不会卖给别人的,希望办案人员可以介绍更多人购买母婴信息。警方介绍,在这些母婴信息中,包括北大深圳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深圳华侨城医院、南山区妇幼保健院等,囊括深圳多家医院。
在掌握证据后,警方以有朋友也想买这样一套信息为由,再次联系了“张姐”。很快双方便约在火车站广场附近见面。“张姐”当日出现后,就被深圳警方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据悉,“张姐”真名叫刘某,河南人。据其介绍,她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上家”阿丽。上家“有医院的单,卖一套给我提成100元。”刘某同时交代,她和阿丽认识已有两年时间,阿丽给她供货,平常通过手机和Q Q联系。
随后,民警在刘某家中调查发现,其客厅和卧室里有用A 4纸打印的数百张母婴信息。在其卧室的电脑里,存放着更多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6岁至9岁小孩名单5万条”、“2010年生的小孩12万条(据深圳市卫人委统计2010年新生儿接近15 .8万人)”、“140万小孩”、“深圳车主35万”……所有这些资料加起来,初步估计已超过千万条。在名为“140万小孩”的文件夹里,办案民警居然找到了自己亲属的信息,里面有孩子的出生医院、母亲姓名、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所有信息与实情丝毫不差。
据深圳警方调查,这些被泄露的母婴信息,出自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母婴数据库系统,对此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主任林德南也予以了确认。
据林德南介绍,医学信息中心确实能够调取并导出全市所有医院的母婴信息数据。他介绍,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母婴数据项目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人对这些数据拥有绝对权限。然而拥有此权限的并非该中心一家,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这些信息的外泄。
据了解,深圳市共有59家公立医院,每家医院都有权使用此数据系统。但“除非有计算机黑客破解,一般医务人员只能查看,无法将这些数据导出。”但是59家医院中的市、区妇幼保健院以及市、区卫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约十几个人,均拥有母婴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他们是可以导出这些数据的。而根据深圳警方介绍,该中心信息数据库相关管理人员及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同样具有导出数据的可能性。不过,深圳警方也坦言,由于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网络与“上家”联系的,而“上家”阿丽也极有可能是通过他人获得的相关信息,因此给警方办案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表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提供、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介绍,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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