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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离婚案离不了公司法 公司“财伤”伤不起

2012-11-09 10:43 来源:法制晚报

  离婚股权转让 考虑他人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论坛副主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曾经代理过赶集网创始人离婚案。他告诉记者,除婚姻法、公司法,不少富商离婚还会涉及到证券法甚至合同法。这几个法律之间的规定互相衔接配合。按照规定打离婚官司,对于上市企业来讲,才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

  富商离婚股权转让有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合同法》52条的规定,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协议如果涉及股权的分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分配很可能不被法律认可。贾明军说,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权益受损的最有力保证。

  贾明军说,婚姻法调整民事家庭关系,而公司证券分配、转让等涉及的是经济关系。要是打官司,一般要分开处理,先确定婚姻关系中财产与股权的分配,然后再解决股权转让或者出售的问题。

  风险规避

  为避股市风险 催生“土豆条款”

  富豪离婚会对公司发展以及股价产生多大影响?

  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与女主播杨蕾的离婚纠纷,阻碍了该公司赴美上市进程。

  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妻子王宏艳的离婚诉讼,也同样影响到公司的上市进程。

  据媒体分析,杜双华离婚诉讼同样可能会对日照钢铁的发展产生微妙的影响。

  目前山东钢铁旗下济钢和莱钢重组事宜基本敲定,接下来山钢对日钢的收购也变得更加迫切。

  不少行业分析师认为,假定杜双华的日钢股权最终半数被妻子分割,则日钢又多了一个重要股权人,会削弱杜双华的力量并减少其与山钢谈判时的筹码。

  富豪离婚对股价的影响,催生了“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源自上海PE(私募)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听说最近不少PE(风投)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不论是否可行,这一条款的产生,都显示出公司高管的婚姻或者家庭问题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以及发展的进程。

  签订婚前协议 明确财产分配

  贾明军律师建议,解决这种富商与不确定财产金额的关系方之间高风险的离婚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离婚时财产的分配,股权收益的分配,这样一来,对公司的影响会被降至最低。

  贾明军说,比如台湾首富郭台铭娶了曾馨莹为妻,同时与之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离婚时郭台铭名下股权不进行分割,因此也不会影响到鸿海公司的股价和未来的经营发展。

  “所以郭台铭结婚后,鸿海股价得以迅速回升。这可为内地富豪们所借鉴。”贾明军说。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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