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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遇“须48小时内死亡”尴尬 弊端咋解决

2012-11-08 10:18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网

48小时非工伤 图说:资料图  


48小时非工伤 图说:资料图

  是“保命”,还是“保赔”?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保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5天后在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这个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48小时条例”往往成为劳务公司逃避工伤索赔的借口。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由于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2011年2月工程师刘海在抢救35个小时后停止呼吸,其妻不愿放弃为丈夫装上呼吸机使其"多活了"42小时,因为超出48小时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无法索赔。

  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这一认定结论。但当地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告诉记者,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到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伤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

  工伤认定48小时规定为何会出现非人道结果?

  “48小时规则”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是因为在伦理与法律的冲突。伦理上病人的家属更愿意维系亲人的生命,可是“48小时规则”的后果是让利益真的成了维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标尺。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能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这将带来更为深远的伦理冲突。

  应该说,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

  48小时规定是如何出台的?从医学上说,突发疾病死亡未必就是“工伤”。因为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而突发疾病也有可能是劳动者因职业之外的原因所致。考虑到证明突发疾病与职业的相关性相对困难,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而为了平衡资方利益,又对在抢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时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立法者从简化工伤认定的角度出发,认为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因此,考虑到便于可操作性,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而这种做法往往是“因陋就简”,并未从立法的本意思考。因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而且使工伤认定过分偏重于死亡时间。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只考虑死亡时间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成因则需要劳动者举证,须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用人制度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家属无法证明,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只能因此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工亡职工家属既不能要求认定工伤,也不能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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