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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个别条款存滥用隐患 进步与局限同在

2012-10-10 10:09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想起在精神病院的3天经历,王丹(化名)至今心悸。

  “不可以随便走动,走路被架着胳膊,上厕所要报告,护士站在对面看着。”王丹对《望东方周刊》描述,24小时被监视,“每天9点到次日5点强制睡眠,睡不着不可以,坐起来不可以。”

  王丹向本刊记者讲述这些的时候,语言流利,逻辑清晰。而她遭遇这段意外仅仅是因为与父母在选择恋爱对象问题上有分歧。父母觉得王丹从以前乖巧听话变得非常叛逆,感到无法理解,认为她精神出现了问题。

  2012年6月5日晚上6点左右,王丹与男朋友下班回家,看见从老家赶来的父母等在自家楼下。“之前和父母有过冲突,不大愉快,所以我们没打招呼就直接回住处了。”王丹说,十多分钟后听到敲门声,“我没有开门,过了一会就听到撬锁声,门被撬开后,父母带着4个陌生人进来,强行把我带走,说要带我去精神病医院检查。”

  “我后来得知,那4个陌生人是父母在精神病医院外认识的‘医托’,他们的职业是帮助‘患者’的近亲属将不愿意就诊的‘精神病人’以绑架的方式强行带到医院。那天我被弄到医院办完手续后,就被强行带到了病房。”王丹说,在病房门口,医生将她的手机、手表和首饰全部取下,给她换上了病服。

  王丹不是被亲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首例或特例。在“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等见诸报端并引发社会争议的事件中,当事人都是因家庭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的。

  此外,因其他形形色色理由“被精神病”的案例也不鲜见。2011年4月武钢职工徐武因上访而“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上访照片被当地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基于此,自2011年6月10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始,法律能否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从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后形成的一审稿,到2012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二次审议之后的二审稿,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均有部分修改和完善,而个别条款目前仍然存在被滥用的隐患和不够细化的尴尬。

  比如关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目前法律层面还不明晰,从2012年8月15日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年版)》中可见一斑。该规范指出,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对辖区内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开展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调查。而一份名为《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的调查问卷表明,“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行为异常人员将成为上海市社区开展疑似精神病患调查的线索。

  “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的进步与局限

  在什么情况下能将他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诊断和住院呢?这一直是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中被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从《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到二审稿,有部分修改,也尚存争议点。

  关于非自愿诊断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7条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于上述界定,社会舆论的担忧是“扰乱公共秩序”有被滥用的风险。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不当言论等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争议之下,《草案》一审稿将“扰乱公共秩序”删除。

  此外,一审稿还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又做了细化。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27条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一审稿改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而“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规定又引发了质疑,这个实体条件被认为扩大了医生的权力,存在医生权力滥用风险,故二审稿将此项删除。

  “这是个很大的进步。意味着医院不得再以此作为理由强制‘患者’住院。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不再由医学标准决定,而由法律上的实体标准来决定。”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对《望东方周刊》说。

  但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看来,“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之一,是有合理性的。

  “这有国际法根据。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16条b款规定:‘判断力受到损害的精神病人,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可以非自愿住院。’”戴庆康对《望东方周刊》说,至于在实践中此条件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应通过完善患者的救济权利来防止,如异议权、复诊、鉴定、诉讼、赔偿等,因为其他情形也同样可能会被滥用。”

  “我认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的真正问题是,如何界定‘伤害自身的危险’或‘危害他人的危险’。”戴庆康说,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伤害或危害尚未实际发生。

  “这种可能性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剥夺或限制自由?这需要法律明确的。”戴庆康说,“从国际公约规定及各国实践来看,这种危险必须是即时会发生的,或明显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

  黄雪涛认为,目前确立的危险性原则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精神卫生法最为关键的进步点”,“但‘危险性’的细化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直到明晰”。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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