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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坦承感情经历: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

2012-09-07 10:32 来源:法律与生活

  2012年6月底,网络上盛传“芙蓉姐姐不敌小三离婚六年,独自抚养孩子”。之后,芙蓉姐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她承认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的事实。

  姑且不论芙蓉姐姐的感情经历是否真实,仅在我的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像芙蓉姐姐类似的事情比比皆是,有的比芙蓉姐姐的事情还要曲折复杂。

  无财产纠纷的“婚姻”

  芙蓉姐姐向媒体透露,自己当年和芙蓉姐夫在一起时并没领结婚证,“因为当时过于受关注,他只好给我手写了一份婚书,没敢去公开场合领证”。不过,在芙蓉姐姐看来,“没结婚胜似结婚,该有的什么都有了,只是差一纸官方证明”。没想到,令芙蓉姐姐如此看好的“婚姻”却没有维持多久。

  既然是人,就免不了涉及情感;而一旦涉及情感,就会让人感觉这是最复杂最无规则可循的事情。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已经为情感问题给出了一个最最底线的规则。虽然这个底线规则在我们真实的生活中时时会感觉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在情感问题上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有书拿来翻、有理拿来讲。

  通过芙蓉姐姐的“婚姻”,我们来谈一谈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虽然这句话读起来有点儿拗口,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样的逻辑是存在的。

  我国的《婚姻法》经历了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三个阶段。关于结婚的基本原则,一直就是以登记为准。那么,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呢?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这样的情感事件给出一个规则:有条件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就构成事实婚姻。当然,男女双方必须没有不适合结婚的遗传性疾病,两人在一起生活也是自愿的,不是包办的或者他人强迫的。双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今后发生离婚、继承时,均可以配偶身份要求获得相应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与“事实婚姻”并行的还有一个词叫“非婚同居”。这个词已经非常明确地传达了一个信息,虽然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形成“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芙蓉姐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非婚同居”的例子。“事实婚姻”的第一要件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因此,目前能找到的“事实婚姻”的例子,都是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满22岁、女满20岁的人了。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的同居时间应该是在2000年以后。如此一来,无论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实质关系,包括生孩子,法律都无法承认他们的“婚姻”,而只能归为“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别,首先是从名称上区别开来,一个是“同居”,另一个是“婚姻”。其次是从后果上区分。事实婚姻的后果,上面已经讲到,同居在一起的两个人形成的是配偶关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关系,在事实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法律当然推定为婚生子女。非婚同居的后果,就是无论何时,两个人永远是个体关系,不是配偶关系;从财产关系上来讲,你挣的就是你的,我挣的就是我的,虽然钱放在一起了,但是只要能分得清,就必须分清。比如说,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非婚同居,分手时即使芙蓉姐姐有百万元资产,芙蓉姐夫只能望钱兴叹。而如果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事实婚姻,无论是谁挣的钱,只要没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就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分手时必须在两人之间进行分割。别说芙蓉姐姐拥有的百万元资产了,即使是在分手前签订的将来收益百万元的合同,芙蓉姐夫也可以要求分割这个未来可以收到的钱财,因为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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