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多年来反对声从未消失,但劳教制度岿然不动。而现在,舆论千呼万唤的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一步。
8月28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南京、兰州、郑州和济南四城市正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此项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实际上,此项工作去年即已前期部署,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引发了民众、媒体、学者关于劳教制度的大讨论。种种迹象表明:作为一种不经审判而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已到或废除或改革的十字路口。
立法进程步履蹒跚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讨论中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是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的关键。
不过,该法在最近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程却走得步履蹒跚。早在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即宣布:用以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下称矫治法草案)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该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计划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
“此前一年,广州‘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也促使全国人大代表们立意改革负面影响更大的劳教制度。”作为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记得,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人数的1/10。
相较于劳教制度,讨论中的矫治制度的性质、决定程序和执行方法,均对劳教制度做出了大范围的调整。
譬如,针对劳教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问题,矫治法草案中,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而且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劳教决定是否有效。同时,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不难看出,如此一来矫治法草案下劳教的决定程序准司法化了,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希望借此有效地避免出现随意扩大劳教适用范围的不当现象。
而针对久被人们诟病的劳教期限问题(现行劳教制度是一到三年,最长可达四年),草案选择的是缩短期限—矫治时间被限制为半年到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另外,按照当时的矫治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矫治场所内部开放,对外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离开。开放式,则是指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也可以请假回家。
据当时曾参与行为讨论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相比劳教制度,讨论中的违法行为都更加合理、合法。“一旦改革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然而,最初的几次会议后,一些曾经参与草案的专家即感受到了阻力。最终的结果是该草案搁置了,2005年4月,《违法行为矫治法》未能如约上会审议。
类似情节在2010年重演,是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开展了几年,已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进度会加快,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去。”然而,这一年草案上会的计划依旧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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