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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揭在华行贿灰幕:中国法律不健全留漏洞

2012-08-30 10:15 来源:时代周报

  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行贿案“重灾区”。在华行贿跨国公司黑名单上,美国辉瑞制药、德国西门子等赫然在列。

  又一家外资巨头登上了在华行贿黑名单。

  8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辉瑞制药及其子公司美国惠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向当地官员以及医生和医护人员等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以便获得监管与处方等方面的认可,从而拓展销量。据了解,这些违法行为最早甚至可以上溯至2001年。

  实际上,近些年慑于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一大批外企均被曝光在华行贿。除辉瑞外,2011年以来已有强生、西门子、巴奥米特等多家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巨头遭到了SEC的海外行贿指控。而在这之前,先后遭到这一指控的还有朗讯科技、IBM、家乐福、可口可乐等。

  让人颇为费解的是,过往很多此类案件最终进入了一个怪圈—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关于案件的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后,对当事企业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风平浪静。

  “这些外资巨头的行贿行为在中国,不仅会给中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更令人困惑的是,在这些受贿案件中,几乎没有受贿者受到查处。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有所作为。”日前,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对时代周报指出。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早在8月10日,郝俊波这位中国司法界第一位代理中国公民在美国进行证券、空难和人身伤害索赔的律师,即已通过书面和官方网站两个渠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实名举报信,要求司法介入调查。

  被FCPA“击中”的辉瑞

  作为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在201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辉瑞以678.5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列103位,净利润超34亿美元。

  但辉瑞还是未能逃脱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处罚。8月7日,美国司法部(DOJ)发文称,辉瑞公司就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同DOJ以及SEC达成和解,向两者分别支付了1500万美元和4500万美元的罚款。

  通过DOJ文件和SEC起诉书,不难发现辉瑞制药在中国行贿的手段多样且极为隐蔽和老道,直接瞄准中国医药业中的关键性环节。

  根据SEC提交给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起诉书,至少从2003年到2007年,辉瑞中国即已通过其雇员和代理机构,向中国医生提供现金、礼物和国际旅行机会等“奖励”。

  “通过这些现金和其他奖励,辉瑞期望让这些医生使用辉瑞产品,提供医院的采购清单,或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确保辉瑞中国获得不平等的优势。”SEC指出。文件还显示,辉瑞中国不仅奖励一些曾有助于其产品销售或者认购的医生,还会激励医生未来继续使用辉瑞产品,并会评估哪些医生有使用辉瑞产品的潜在可能性。

  SEC文件称,辉瑞为了让这些回报或者奖励看上去更“名正言顺”,公司中国雇员还曾以“俱乐部”或者“开药量高的医生”的名义组织会议,而这些会议活动中,仅仅包含了最少量的学术内容,其余则是娱乐休闲活动。

  此外,有时辉瑞中国的雇员还会直接给这些医生支付小额现金,而现金的多少则与医生所开药方的剂量有关。

  此次指控不仅涉及到了辉瑞,还有辉瑞在2009年收购的惠氏。

  据SEC介绍,惠氏在全球超过146个国家均有业务,2008财年销售额为228亿美元,2009年惠氏被辉瑞收购后从纽交所退市。两公司合并前,惠氏在中国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奶粉和维生素等营养药物领域。目前,原惠氏的营养品业务已经转让给雀巢。

  SEC在指控惠氏的起诉书中指出,2009年被辉瑞收购前后,惠氏海外子公司均有行贿活动,至少从2005年开始,惠氏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负责销售营养品的子公司,为鼓励医生推荐惠氏产品,以提供现金、手机或旅游等方式行贿,并通过虚假发票加以掩饰。

  据指控,至少在2005-2010年,惠氏中国通过雇员和代理机构,向国营医院和包括医生护士在内的医护工作者支付现金,以确保惠氏的营养产品被推荐给医院的孕妇,并掌握婴儿出生的信息。

  不过SEC也在起诉书中表示,早在2004年10月,辉瑞就向SEC和美国司法部自愿披露了上述情况,并至少在19个国家内,展开全球性的内部调查,辉瑞在这些国家都被指出存在潜在违规行为。SEC还称,在此期间,辉瑞定期向美国司法部和SEC报告了调查结果。

  据称,FCPA是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去职后,在公众强烈要求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个人。

  FCPA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业根据FCPA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另外一部分则是大家熟知的反贿赂条款。按照规定,任何美国公司、自然人或者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在海外市场的贿赂等腐败行为皆在该法的监管、制裁范围之内。

  而据辉瑞美国总部7日发表的声明,此次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是辉瑞自行调查并主动披露给美国政府的,并称已经采取了包括全球新反腐败内部审计计划,成立并购部门和加强反腐培训等手段来强化内部管理。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在支付了6000万美元罚金之后,辉瑞未遭到DOJ的刑事指控。但耐人寻味的是,在辉瑞中文官方网页上并未直接承认“行贿”罪名,仅仅认为其是“不当支付事宜”。

  

  律师举报:“是时候改变了”

  “依照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只有认定涉事企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时,美国司法部(DOJ)才会采取措施,因此,美国辉瑞在中国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凿,那它也应该接受中国司法机构的处罚。”郝俊波说。

  提及对辉瑞的举报信,郝俊波律师坦言这和自己的从业经历有关。

  郝俊波毕业于加拿大第一所同时也是多年排名第一的OsgoodeHall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担任美国、荷兰、南非、牙买加、尼日利亚等国驻北京领事馆的中国法律顾问,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担任过美国奥运代表团中国法律事务顾问。

  郝俊波与外企也有颇多接触,曾为法国航空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吉布森吉他、Hi-Vac等世界知名企业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上的帮助。

  “每年都有很多的机会为外企提供法律培训,讲课时和这些员工聊一些外企在中国的案例,经常会提到美国的FCPA。”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因此,8月7日,他注意到了辉瑞在中国行贿的报道。

  在谈及写举报信的原因时,郝俊波坦言,这与他注意到之前几年外企行贿问题出现的怪圈有关: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然后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往往没有调查的下文。

  在8月10日的举报信当中,郝俊波写道:上述被举报人在我国犯了行贿罪,主动向美国的证交会和美国的司法部认罪,并向美方缴纳巨额罚款。但被举报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中国法人,而他们却从未向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如实陈述罪行并接受处罚,显然是无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

  郝俊波指出了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人认为中国方面一直对此类案件不做处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但依据中国目前实施的刑法法律体系,追究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郝俊波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写检举信就是期待改变原来没有下文的局面,希望中国司法机关能行动起来。

  “郝律师此举意味着,辉瑞将有可能因为此前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面临进一步的被追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时代周报说。

  王琳说,在过往的一些外企行贿案例中,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未启动针对那些被海外曝光企业的调查程序。但这一次不同,因为“按照司法程序,对于实名举报,最高检需给予回复”。

  截至8月29日下午,郝俊波查询其实名举报辉瑞制药贿赂的处理状态,仍显示为“正在处理中”。郝俊波表示,“或许这需要一段调查时间,结果应该会通知我。”

责编: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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