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听到一个坏消息:沈丘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从医院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15 .5万元。之前,沈丘县法院一审和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医院在强行收治一位名叫吴春霞的“病人”时,程序违规,造成了侵权。
这15 .5万元,包括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治疗”132天,吴春霞月经紊乱、小便失禁,在出院一年后,她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历经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后,去年10月27日,该案在沈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当时,吴春霞被劳教和被拘留的两份处罚决定,已被先后撤销。庭审中,法院驳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参与送治的周口警方为被告的申请。医院败诉后,医务科科长娄涛说,这让他感到“无能又无力”,精神病院已经由协助维稳“精神病人”,变成了维稳的牺牲品,“那十几万不是赔偿款,是维稳金。”
医院“超额”埋单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目前又提起了申诉,不过这并不影响沈丘县法院8月3日的强制执行。
据医务科的说法,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赔偿款额也创了历史新高。
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 。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仅供参考的主诉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 。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 .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尽管吴春霞和医院都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参与了对吴的强行送治,但一审判决仍认为证据不足。诉讼中,被告医院曾申请追加参与送治吴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因吴拒绝起诉王霞,医院又无证据证实沙南分局曾参与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许。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仍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三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
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
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埋单。在娄涛看来,这并不奇怪,“法院跟办事处都归商丘管,我们是新乡的,肯定尽着我们执行了……”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