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距15名学者将一份《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已过去一个多月。建议书的发起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已将其中的意见向高层反映,但目前未见启动修法程序”。
建议书矛头之一即是社会抚养费制度,“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
“在有的地方,社会抚养费是乡镇财政收入中的大头”,河北东部某县一名镇财政所长7月底对本报称。在这个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返还镇财政所40%,共计几十万元。
这笔返还款用于该镇计生办工作经费,或对计划生育光荣户进行奖励,“但有的乡镇会挪用做招待费或政府办公费”。
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在基层政府变形手法不断。诸如基层计生部门挪用抚养费,填充乡镇财政,甚至以入账、不入账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生人员利用抚养费寻租。
贪腐及寻租
由于监管不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偶见贪腐和寻租。
据贵州省从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从江县一名乡计生办主任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办准生证及为他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收取好处费近万元。
在一些基层计生办职务人员中,则出现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不入账或少入账形式贪污的司法案例。
判 决书称,2010年,原郑州市惠济区计生委副主任李喜凤被诉贪污社会抚养费26.7万元。但其辩称,“其中5.7万元作为奖金发给了村妇女主任,7.6万 元被领导拿走,其余的,有给领导送礼的,有招待领导花了,还有一些在工作中花了。”这些款项中,有的有票据,没有票据的被李喜凤记在了本子上。
李喜凤最终被认定贪污社会抚养费近14万元,包括其不再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后又交到她手里的“既交不上去,也退不回去”的6.6万元。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将社会抚养费和家庭收入挂钩,导致富人多交抚养费。上述计生工作人员直言,“国家对每个新生儿的社会投入相对平等,以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征收标准,明显与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相背”。
由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漏洞可见一斑。
为了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的贪腐行为,一些新招开始采用。“镇计生办并不直接收钱,而是由超生户缴到县财政的专门账号中,再凭银行收条到计生办领取发票”,江西省宜春市一名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介绍。
但类似举措并未普及,同属宜春市另一县的计生委工作人员告诉本报,当地超生户仍将社会抚养费交到乡镇计生办,“很多农民都不懂去银行存钱”。
“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但现实中根本查不过来”,一名南方某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坦言。
此外,社会抚养费 “罚款”意味浓厚。除超生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然而实际上,这些程序违法的生育并未导致实际生育数量增多,也没有带来社会投入的增加”,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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