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片被拘留”:权力“出笼”谁都可能遭殃
网民顾辽远(化名)最近比较烦,收藏于私人电脑里的几十部“A片”,不仅让他折了颜面,还品尝了数日“牢狱之苦”。
古人云:食、色性也。公民在家里“低级趣味”究竟犯不犯法?警察破门而入是正义之举还是侵犯私权?争论由此而起……
关起门“低俗”不违法
据这个“东北汉子”讲述,他曾在百度“松原吧”里转发过一张戴墨镜男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随后警察在他的电脑里发现95部“A片”,对其罚款3000元并拘留15天。
下载“A片”也犯法?!顾辽远对突如其来的处罚疑惑不解。《南方都市报》记者在前郭县公安局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顾辽远因“使用计算机从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以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顾辽远抱怨,前郭县治安大队民警何某在百度“松原吧”中公布了他的真实姓名、工作等个人信息。记者查阅相关网帖看到,确有一位名为“706298”的用户公布了顾辽远的姓名,并称其是“人渣一个”,支持公安机关打击这类人渣。记者翻看“706298”的百度发帖记录,发现其过去发布广告中的电话,与民警何某的电话一致。更惊奇的是,“706298”正是何某的警号。
顾辽远迈出拘留所大门后,心里一直为这事憋屈。他搜索了以往类似事件的报道,感觉自己“冤似窦娥”,于是将遭遇晒在了网络上,并击鼓鸣冤向前郭县政府法制科申请了行政复议。顾辽远的抗争引起网友的强烈关注。“玉树临风”跟帖说,“估计很多生理正常的男人,家中的硬盘里都躺着几十G的爱情动作片。如果都要被拘留,估计大街上男人锐减!”
也许是迫于舆论压力,6月16日,前郭县政府以“处罚不当”为由,撤销了对顾辽远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公安局也随即表态:办案民警已被停职调查。6月17日,顾辽远向记者透露,当地公安局主管治安大队的副局长已向其道歉,警方还赔偿了几万元钱。这起“乌龙事件”看似划上了完美的句号,但留给人们的却是沉甸甸的思考。
“公民在家里‘低级趣味’究竟犯不犯法”,老生常谈的问题却总能掀起舆论的波澜,由此诞生的争议事件也不乏先例。“标签式”案例莫过于被媒体“炒翻天”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一对新婚夫妻在家中偷看“A片”,没想到警察踢门而入来“扫黄”,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丈夫被刑事拘留数天。当时舆论一边倒地认为,居民在家中“低俗”不应受到公权干涉,警察擅闯民居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当地公安部门一直没能说清“所以然”,最终闹得延安市宝塔区几位重量级领导(政法委副书记、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信访局局长)“组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费共29137元。
“教训是惨痛的”,但却没能警醒“后来人”。从那以后媒体又相继曝出,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而领到1900元的罚单;四川宜宾市民杨化军下载色情图片和视频在家中欣赏被罚款3000元;重庆居民唐尚海因购买的二手手机里存有黄色视频而被罚款200元……
纵观一桩桩让人哭笑不得的“乌龙事件”,警方每次开罚单的法律依据总让人感觉“师出无名”,网友的“万炮齐轰”也大多聚焦于此。
拿这次顾辽远事件来说,前郭县公安局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仅从字面理解,很多人乍一看会误认为“下载也是复制的手段之一,顾辽远确实违法了”。殊不知,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传播”之外的“浏览”乃至“下载”等行为,法律都是允许的。
有人可能会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文过于模糊,让人感觉晕头转向,但1997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却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白纸黑字、言辞凿凿,这是不是传说中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论调早就存在,几年前香港艺人“艳照门”出炉之际,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就曾提醒网民,“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此言一出即遭到舆论拍砖,法律专家不厌其烦地给当地警方“补课”——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1997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立法原则,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现行法律体系对包括“下载”、“浏览”在内的私权领域已不再干涉。“下载A片供个人欣赏”的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应该被视为法律打击的对象。
专家的讲解给民众吃了“定心丸”,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自娱自乐”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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