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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之诉难在中国烟草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

2012-05-25 10:59 来源:法治周末

  核心提示:两年前欲受让云南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却在签署协议并交付22亿元受让金后,等不到上级机构的批复。等不下去的福建首富决定诉讼,在起诉后,却得到云南红塔上级机关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转让的批复。

  于是,在诉讼云南红塔的同时,另一场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的行政复议也正式提起。不过,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中国烟草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给复议的结果增添了不确定性。

  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继续试图拔掉哽在喉中两年的刺,为投资云南白药股权讨个说法。

  4月27日上午,法治周末记者看到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澄清国家烟草专卖局2012年4月19日对陈发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回复函的律师函》。

  据李汉成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他们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该进一步解释回函的内容,说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能在三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此前的4月19日,陈发树的行政复议请求被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驳回。

  现在的情况是,陈发树状告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案,4月16日已经在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庭未作宣判。与此同时,陈发树的代理律师继续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批准股权转让。

  两年前,陈发树同云南红塔签订协议,以22亿元受让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但直到两年后,才获得上级机构的批复--投资被否。当时,陈发树欲受让的云南白药股权总值飙升到40亿余元。

  陈发树最终决定向具有垄断性质的烟草系统“讨个说法”。这也被外界认为是“赢不了的官司”。

  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让这桩案件愈发纠结。

  22亿元兜个圈

  陈发树是新华都实业集团创办人及董事长。在“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陈发树以218。5亿元个人财富位列第11位,为福建省首富。

  2009年,陈发树在资本市场频频出手,动作之大引起外界的极大关注。

  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陈发树两次减持紫金矿业套现约30亿元。凭借减持获得的巨额资金,陈发树当年5月从世界第一大啤酒公司百威英博手中买入青岛啤酒7。01%股权,成为青啤第三大股东。

  2009年9月,陈发树又豪掷22亿元,意图继续扩大自己的资本版图。但没想到这一吞并让陈发树从此“如鲠在喉”。这一切源于2009年云南白药的股权转让。

  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红塔集团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事项的批复,同意红塔集团有偿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股份,共6581。3912万股,但要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云南白药曾先后在2009年8月13日、14日刊登了《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8月14日的公告称云南红塔所持全部12。32%股权拟整体转让,并开出了一个颇具门槛的转让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向云南红塔支付缔约保证金2亿元。

  不过,云南白药意向转让的全部为国有股,这一公告同时提示,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本次转让在经公开征集确定受让方之后,仍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陈发树以22。08亿元购买云南红塔所持有的6581。39万股云南白药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12。32%)。

  根据公告提示,这份《股份转让协议》尚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方能实施。双方约定,由云南红塔及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但如果该协议得不到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股份转让协议》解除。由此,陈发树需要支付总价款为22亿余元,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资金全额支付给云南红塔集团。

  2009年9月16日,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交纳了全部股份转让款。

  但在此后的两年半时间,由于云南红塔方一直未得到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云南白药的股权也就一直未能过户给陈发树。

  陈发树苦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近两年。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这只已经签协议、转款的“鸭子”还是要飞走了。

  2011年12月,陈发树决定打破僵局,向云南高院起诉云南红塔,请求法院判令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由云南红塔赔偿相应损失。

  在提起诉讼后不久,也就是2012年1月19日,等待股权过户已过两年之久的陈发树收到了云南红塔集团的《通知》。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该《通知》称:“我公司收到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不同意我公司与你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转让。”

  《通知》同时告知陈发树,将与其解除2009年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归还其2009年所支付的22亿余元款项。

  陈发树的22亿元,在兜了两年圈子后,成了无息贷款,又回来了。

  二次行政审批无时限

  陈发树决定鸡蛋碰个石头,讨个说法。

  他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向下属公司下达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将所持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给陈发树的批复。这与2009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云南红塔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相矛盾。

  中国烟草总公司与云南红塔属于隔层监管的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辖云南中烟,后者对云南烟草工业系统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塔集团”)则是云南中烟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云南红塔又是红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4月16日,陈发树诉红塔集团案在云南高院开庭。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白药股权之所以迟迟未能过户,与红塔集团没有恰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及时报批义务有关,因而云南红塔构成违约。

  但在庭审现场,云南红塔律师表示,这两年时间云南红塔也曾积极履行其义务,向上级报批。

  据记者了解,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层层上报,经过三级上级主管部门。即云南红塔集团需向上级主管单位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后者需要向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上报,再后者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

  云南红塔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9月11日,在与陈发树签订协议的第二天,该公司便向红塔集团上报请示,后者在当天之内向云南中烟上报,云南中烟则在当年的12月2日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

  但直至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才作出批复意见。

  陈发树方面认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协议批复的时间跨度过长,没有顾及到权益人的利益关系。而陈发树当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也是基于“三个月内获批复”的合理预期。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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