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直以音乐人的“家”自称;而现在,许多音乐人正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这个“家”作斗争。 (CFP/图)
不卖不行
A是位作曲家。B想花一万元买A的一首歌的使用权,A不卖,自己把这首单曲出版了。
三个月后,B只付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2000元,就“在法律保护下”,名正言顺地使用这首歌。
A要跟B打官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规定,A不会打赢。
虽然“草案”第72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赔偿,但事实上所有的侵权都可以不构成“侵权”。因为按第73条对侵权范围的界定,只要B去“音著协”备案,并按“音著协”的规定缴费,就可以用该条文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排除。
A要跟“音著协”打官司,也不会赢。按照“草案”第60条规定,除非A书面声明作品不让“音著协”管理,否则他的作品天然受其管理。
即使A发出书面声明,也赢不了与B的官司。因为按第70条规定,B只需按照“音著协”规定的价格支付报酬,就可以对A“不承担赔偿责任”。
A无奈,想拿B付的2000元了事,也不可能,因为A没加入“音著协”——虽然他的作品被天然加入。
不加入不行
为了拿到这2000元,A被迫加入了“音著协”。
加入“音著协”不费事,也不费什么钱。A只需和“音著协”签订书面协议,把自己的音乐作品详细信息列成表寄给“音著协”,就算正式授权。
在协议中A要作出书面承诺,保证递交的音乐作品都是自己原创的。但在此过程中,A无需出示任何证件,只要邮递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复印件的用途,是由“音著协”帮助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来领取“音著协”发放的报酬。这张在北京开户的龙卡是惟一的领取途径——异地取款者的手续费,自然要自己承担。
就算这样,A还拿不到这2000元。因为2000元本身,也是个“虚数”。
2000元为什么是个“虚数”
“草案”第50条规定,按“市场价格”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市场价格和标准支付是什么?“音著协”的官网上,按照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权做了明文规定。
以现场表演为例,付费公式为“座位数×平均票价×4%”。但是“音著协”如何得知座位数、票价和表演次数这些信息呢?
“音著协”官网2011年11月4日发布的“分配通知”中说:“所有分配都是根据使用者提供的使用清单,计算出每首歌曲对应的使用费。”
也就是说,B报多少就是多少。
有时“音著协”也会派人盯着代理作品的使用情况。比如演出,条件允许时他们会设地方办事处,派人盯着录像。但大多数时候,演出信息都是按照B报的数字来。
“音著协”2012年2月23日的“分配通知”里专门提到:“因为中央电视台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有很大的遗漏,协会正在进行大量的基础资料补充工作。”
“音著协”会定期给A邮寄“分配金额和使用明细单”,但明细单上所列的项目毫不“明细”,只有使用者、使用名称、扣税、实付金额和一些编号。大部分扣税为零,因为绝大多数实付金额没达到扣税标准——至于使用者究竟把A的音乐翻唱了多少场,刻录了多少张,A从“明细”上完全看不出。如果A要看到这些“明细”,需要再向“音著协”申请。
音乐人王晓锋就曾向“音著协”分配部负责人公开提出要一份“真正的账目明细”:谁究竟付给了“音著协”多少钱,“音著协”扣除所述的“20%管理费”,然后才是词曲作者应得的费用。但此后补寄给他的“明细”,和他之前收到的一模一样——没有作品被录制、使用的数目,也没有表演场次。
王晓锋再次向“音著协”分配部索取“真正的账目明细”,对方回答:账目来源太多,工作量太大,给你一个明细单“不现实”。
如果B瞒报,由B负责,A可以取证;但A可能并不能清楚知道究竟有多少以及哪些使用者,所以对A来说比较难。
比如演唱会的收费。“音著协”细化了现场表演的收费,但词曲作家李广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目前全国每年的演唱会多达十几万场,“音著协”很难收到作品使用费。
音乐人陈小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演出商付了钱但权利人收不到的案例,“绝对真实”存在:北京某大型演唱会理应缴纳2.5万元的作品使用费,经过谈判协商只缴了5000元,另外给了“音著协”1万元的演出票。“票是给谁的?账面上看不到。”
如果A的作品被酒店、飞机、酒吧等当作背景音乐,属“机械表演权”,A拿到的这部分报酬也是笔糊涂账——在2012年2月23日的“分配通知”里,明文通告这些使用费“没有使用清单”,标准“根据会员在协会的收益,针对全体会员进行”。这句话怎么理解呢?
“音著协”的回复是,一般根据作品在出版、网络及其他可以明确统计的使用途径中,被使用的频率来衡量。使用频率高的,类推在背景音乐中使用率也高。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A的作品在“音著协”的收费抽样数据;但这需要“连续几年的一个数据”。比如说三年以内的数据就是不精确的,这也会影响到权利人A的收益。
至于“音著协”最后给了A多少,B也不知道。
因为A的“明细”,“音著协”只向A单向告知——“分配通知”规定,只会告知“作品被使用的会员”。
中间的差价
A想知道自己应该拿的到底是不是2000元,确实很费力气。那案例中为什么要援引“2000元”的说法?
2008年,国内“十三月”唱片公司老板卢中强经过调查,才得知其签约歌手万晓利的作品《陀螺》被“音著协”以两千多元的价格卖给歌手李健翻唱。调查的方式是询问李健当时的唱片公司。卢中强与“音著协”联系,“音著协”表示会给他们钱,卢中强给了账号,但从2008年至今,没收到一分钱。
买卖差价理论上就是管理费和税费。两千多元的税是明的,“音著协”会员部客服告知南方周末记者,管理费“最多不超过20%”。这单案例能找到A、B双方,付出和所得的差额一目了然。即使是这么一笔简单的账,2012年卢中强再次致电“音著协”,想得知万晓利就这一单究竟应得多少钱,对方还是没能给他答案;何况绝大多数情况是,一笔笔账目混在了一起。
“音著协”公布的2011年协会许可总收益“再创新高”,较2010年增长30.69%,达人民币8889.31万元。其中表演权收益4378.89万元,广播权收益2025.61万元,复制权收益815.66万元,网络收益1107.08万元,海外收益562.07万元。
这些账目庞大而且有零有整,但为什么A们没有这么清晰的账目呢?
如果此时,A想通了,赌一口气要退出“音著协”。A也不可能马上退会——“音著协”规定,会员退会,必须在其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也就意味着其将保留作品代理权一年。
(感谢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游闽键对本文的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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