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人杰
只有权力尊重权利,才有权利呼应权力,而这也是税收最终的法理基础
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最受瞩目的,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而对于众议纷纭的“房产加名税”,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表示,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为双方所有,免征契税。
从个税法修改,到房产加名税的免征,体现出对群众利益的真诚关心、对群众愿望的真实反映,折射出政府对民意的尊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月饼税”尤其触目,引发热议。
其实,公众俗称的“月饼税”,起自国税总局于2009年开始推行的补贴征税。应该说,征收此类“福利税”,确实有法可依,也有利于规范一些大型垄断企业的补贴超标和隐性福利,是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杠杆作用的体现。单以税金来看,对个人收入影响确实不算大。
但在人们看来,这并非多交几块钱的“小”事。一方面,中秋发月饼,关涉文化传统与情义,很多人认为应是免税的“小意思”,税务部门的锱铢必较与公众的认识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通胀压力下的工薪族,对税负的敏感度在增加。
“月饼税”引起争议,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公众的“税感焦虑”。近期“房产加名税”、“饭补税”等屡成热点,之前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热议、关于苹果牌平板电脑入境关税的争论,反映出公民“纳税人意识”的增强,也体现了公众在税收问题上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强烈渴望。
相关部门理应重视这样的焦虑。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得到公众理解,才能交得明白、收得顺利、用得清楚。何况,上述税种的征收边界、制衡设计,外界并不清楚。事实上,税种关涉公共利益,其制定或修改,民意、民愿理应作为重要参考。在个税法的修订中,这种共识就已经形成——只有权力尊重权利,才有权利呼应权力。而这,也才是税收最终的法理基础。
税收制度也需要植根于现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土壤。要认识到,税收不仅是“给政府赚钱”的问题,更应该考虑:如何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税收的全过程,让税收制度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可和接受?如何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杠杆作用,使之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房产加名税”免征,既考虑了税理,也考虑了人情;而对于“月饼税”,已有上海等地开始采取人性化操作,对于不申报的单位不予深究。看来,即使是在现有的“法”与“情”的空间中,仍然可以找到尊重民意的平衡点,让中秋节的人情味儿浓起来,让人心获得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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