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茅台这些年价格上涨,公款消费占据了主流,因此应该限制公款消费茅台。(3月7日《华商报》)
茅台这些年价格涨得离谱。从2002年出厂价200元出头,零售价不到300元,一直涨到2011年零售价超过2000元,10年间涨了6倍,成了名符其实的奢侈品牌,位居“胡润全球十大最值钱奢侈品牌榜”第四,品牌价值达到120亿美元。单说位次,很有点振奋国人的意思。
但是且慢,茅台价格的疯涨,正如周教授所言,公款成了主导的因素。茅台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政府部门直接采购的茅台酒占总销售量的15%左右。仅贵阳市下属一个区的政府办,一年接待最少需要100箱(1200瓶)以上,还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几大班子。另外一个区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每年都需要300箱左右茅台酒。这些酒即便按照出厂价,也得200多万。这样看来,成了顶级奢侈品的茅台,未必挣回了多少外汇,赢得了多大面子,反倒在败坏社会风气上面,充当了丑角。那位区政府工作人员说,他们买的茅台,主要被送到北京的有关部门,用于该区相关材料的审批。这背后的潜台词,不难想见。
然而费解的是,茅台价格疯涨,远远高于五粮液和国窖1573,而且涨幅之大,也远远超过其成本甚至正常的利润,俨然有暴利的嫌疑,但就是无人过问。诚然,我国现在没有反暴利的相关立法,也没有“暴利罪”的罪名。但现行的《价格法》中,也有可以遵循的规定。比如《价格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当然你也可以说,价格法授予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但这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你拥有了定价的权利,就可以不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就可以摒弃公平的原则。如果可以,上述规定就是扯淡。倘若不是扯淡,而是令出法随,那就应当进行干预。
还有,不准公款消费茅台,并不能改变公款消费的乱象。没有茅台,还有其它奢侈白酒,还可能因为公款推高价格。故,限购顶多只是一个次优选择,并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只有从源头上,也就是从财政预算中,彻底取消公款吃喝的项目,或者约束随意支出、随意报销的弹性制度,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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