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对象”买房,交了50000元定金后,才知不能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定金还能退还吗?(《海峡导报》2012-3-6)
由于中介的促成,购房合同签订了,买方也交了定金。可是到了约定的过户时间,中介才告诉购房者,房子无法过户到她名下。因为,她并非厦门市户籍居民。而早在购房前的2011年2月,厦门版 “国八条”就出台了,陈女士属于“限制购房人员”。关键的问题是,如此一来,定金怎么办?按照合同,当然不能收回。这可是50000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对此,陈女士自然要找卖房者及中介交涉,而结果可想而知,不会解决问题。于是法庭见。
而法院如何判决呢?房东有权没收定金,因为,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在购房者这一方。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法官说了,陈女士买房并非因为 “重大误解”,房产限购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双方签订协议是发生在政策公布实施后。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在做出购买房产这样重大的行为时,必然会先对涉及购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因此,这样的判决就是理所当然。
但笔者却觉得,这个陈女士的50000元定金被法官如此判决而“打了水漂”实在有点冤。既然陈女士属于“限购对象”,那么她其实根本没有权力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即他们所签订的是一份无效合同。这份无效合同的责任在哪一方呢?法官将其归到购房方,因为“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在做出购买房产这样重大的行为时,必然会先对涉及购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但是,法官还强调了,“房产限购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双方签订协议是发生在政策公布实施后。”这样,购房一方当然既有条件,也有必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可是卖房方呢?他就没有条件与必要来了解相关政策吗?如果将房子卖给“限购对象”,那不是白忙活吗?还有,专门吃这碗饭的中介,更必然对相关政策了如指掌。他们在这个无效合同的签订与促成中,难道没有责任?能够没有责任?法官为什么只认定买方有责任?而且,我们也“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当这个明明是无效的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为支付了定金,可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她对政策存在误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卖方及中介,在这种行为中则只会有收益,不会有风险,他们故意设套套住购房者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因此,“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谁更希望签订这个不可能兑现的合同?法官为什么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可见,这个判决显然是大有问题的。问题就在于,法官是“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来进行判决,更因为只对购房方“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根本没有“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卖方及中介的行为。如此的判决,不仅依据荒唐,结果自然更荒唐了。
陈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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