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个税、对奖金不征个税以及对人才减免个税,已经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甚至演变为各地竞相实践的违法违规现象。
有媒体披露,目前全国31个省(港澳台除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违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个税奖励,即先征后返;二是对给予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例,其发布的2012年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告显示,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3月1日《南方日报》)
照章纳税,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每个公民都须纳税,正如一句众所周知的名言,“每个公民的人生只有两样东西不可避免,即:纳税和死亡。”二是,若无特殊规定,任何公民都不能享受特权,比如减免纳税。就个税而言,无论是返还个税还是奖金不征个税,都违反《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个税法,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等,可以免征个税,一般的奖金不在此列。
至于对优秀人才免征个税,同样离谱。根据个税法,经批准可以减征个税的有三种情况: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很显然,人才再优秀,也无权不纳个税。
但揆诸现实,返还个税、对奖金不征个税以及对人才减免个税,已经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甚至演变为各地竞相实践的违法违规现象。比如早在2009年,审计署对北京、河北等15个省、区、市和大连等2个计划单列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财政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如此个税乱象具有多重危害。首先,破坏了税法完整,损害了法律尊严,还伤害了中央权威——税收先征后返的权限属于国务院,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其次,涉嫌“截留”国家财政,是对公共财政的“揩油”,众所周知,根据现行税收征管规定,个税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但上缴国家60%,留给地方40%,地方政府对个税先征后返甚至对人才不征个税,实际上是慷国家之慨;最后,伤害社会公平,其他群体都依法缴纳个税,凭什么让所谓的人才享有相关特权,这只会让其他群体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
不少地方之所以热衷于出台个税返还奖励政策,往往美其名曰“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栽得梧桐树,引来金凤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无可厚非,但最基本的前提应该是不违法违规,不伤害社会公平。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招商引资、吸引人才方面,陷入了种种巨大的误区和迷失,比如,某市将特权车牌授予全市50强企业主,这些小牌号车在全市范围内享有多项特权。再比如,某地教育局的招生政策规定,特许纳税大户子女加分。还有的地方赤裸裸地宣称,“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得罪投资者是罪人”。
如此举措,留不住真正的人才,权力的随意化埋下了可怕的伏笔,今天可以为人才破坏法律,明天可能以其他原因伤害人才。要吸引住高新人才,关键是优化投资软环境,构建符合法律的人才政策。
当然,我国税负确实过高,古话说得好,“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即便要减税也应该由人大、由国务院决定,而不能由地方任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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