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置,进行视频培训。规范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新蓝网 7月27日)
这次培训会上,最惹人关注的莫过于其中提到的“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此规定一出,笔者以为前不久发生的兰州大学生因街拍执法而被粗暴对待事件到此应该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街拍警察执法不违法,甚至应当说是促进文明执法的一种舆论监督,作为执法机关,更应当与时俱进,用开放的心态面对不断出现的挑战,“不干涉群众围拍执法”正式彰显执法者依法履职、从严治警决心的最好公开体现。
为什么我们基层执法警察不愿被拍摄?一个理由是:保护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的确,在一些执法中,随意拍摄执法现场可能会侵犯被执法者肖像权、名誉权等。但奇怪的是,在一系列街拍执法遭暴力制止的事件中,被执法者大多没有提出质疑和反对,反倒是执法主体无法容忍。顺着这种思路分析,就不难触及执法者的强权心态,以及对自身执法不自信的自保心理了。从法理上分析,有权拒绝被拍摄、遭围观的主体应是被执法者,执法主体并没有这样的权利。相反,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公民用自己的手机拍摄执法活动,围观执法现场,恰是行使对执法过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只要不妨碍正常的执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其实不愿被拍摄,还包括基层民警对网络舆论不信任的成分,就如曾经的“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一样,后来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但即便如此,一个反转的个案,也是无法援引用来否定群众围观拍摄执法的。
不干涉民众围拍执法,彰显了依法治警的决心。事实上,伴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每个公民都在掌握着麦克风,也都随时手持拍摄的工具。这就需要每一个公民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也需要每一个执法者以开放的心态真正接受外界监督,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治警理念强化执法队伍的公众舆论形象。(吕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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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月20日,陈海波驾驶客车带人前往山西,当晚9时30分到达山西旧关收费站时被拦截,根据山西省规定,晚上8时至凌晨6时禁止7座以上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陈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应无多少疑问,但中毒的原因显然因为天寒地冻,他不得不在车厢内升火取暖。
从11月3日以来,郑州市再次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工作,与上一次“百日行动”不一样的是,这次精细化管理在建成区范围开展。
昨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汝河路与华山路口附近小贩占道严重,公交车在早晨几乎无法行驶。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贩与执法人员捉迷藏。
昨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汝河路与华山路口附近小贩占道严重,公交车在早晨几乎无法行驶。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贩与执法人员捉迷藏。
不少商贩与执法人员捉迷藏,早市结束后开始非法占道经营。
公安部门表示,数人有殴打他人的劣迹前科。
现场参与殴打黄祥拔的违法城管工作人员陈兴鹏(男,30岁,苍南县人)、刘荣进(男,32岁,苍南县人)、曾瑞辽(男,32岁,苍南县人)等3人,因构成殴打他人行为分别被依法处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
7月12日,在宜宾市城区大溪口,一名20出头的年轻男子因嫌“环卫工挡路”,用甩棍打伤环卫工手臂,被110当场带走。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派出所获悉,打人者是大溪口附近停车场管理员,现已道歉,并赔偿环卫工 2000元。
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住人井附近,将台乡政府已经派人开始用水泥将住人井井口封死,并将井内东西掏出,一位执法者称,早上5点多钟在此看到,有住井者携带值钱物品已经离开。
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住人井附近,将台乡政府已经派人开始用水泥将住人井井口封死,并将井内东西掏出,一位执法者称,早上5点多钟在此看到,有住井者携带值钱物品已经离开。
天气逐渐暖和了,前来延安南泥湾旅游的游客越来越多。” 副镇长陈素润告诉记者:“标语确实是我们找宝塔区的人写的,但审核内容时我也没见到这样的标语,也没看到过围墙上的这条标语。” 目前该镇正在搞卫生大整治、严查机动车随意停放,去年在镇上刷了一批标语,是为了进行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