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8日,《南方日报》)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这话将成为未来官场的新常态。自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问责条例》以来,《问责条例》受到媒体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持续热议。
正如天津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席伟健所总结的,《问责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标志着问责制度在体制内的地位上升;二是从国家治理角度来说,《问责条例》将国家能力建设、法治建设、问责体系的建设三个模块拼得更加完整;三是《问责条例》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除了具有这三大亮点之外,《问责条例》还明确了六种将会被问责的情形,以及具体的七种问责方式,并且突出了“终身追责”。因此,专家学者对《问责条例》都不约而同的给出了“史上最严”评价。
从理论上讲,《问责条例》确实是“史上最严”,但是,如果在现实执行中,没有辅之以“史上最严”的执行,那么所谓“史上最严”的《问责条例》不过是就是一张“空头支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作为支撑,再好再严厉的问责条例,都没有丝毫意义可言。有了《问责条例》之后,还需要在贯彻执行上下足功夫。因此,各地地方政府,各个机关单位,必须及时学习《问责条例》,并且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践行,尤其是党委和纪委,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此外,对《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问责条例》虽然做好的顶层设计,但是也不能指望条例一颁布,就能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各地免不了会出现抵触,扭曲条例等情况,对此,就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杜绝类似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不是一味地架屋叠床,而是综合运用现有的监督体制,进行有机的整合。
《问责条例》史上最严,如今已经是名声在外了,但要想做到真正做到名副其实,就要做到执行问责也是史上最严,否则会给广大的党员干部“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从而在无形中折损了《问责条例》的威慑力。只有强化了执行力,做到了令行禁止,才能让《问责条例》“火力全开“,倒逼党员干部尽职履职。
鉴于此,笔者不禁想问,我们有准备好和史上最严《问责条例》相匹配的执行力吗?倘若还没有,那么,执行部门不妨立马着手两个工作,一是抓紧学习《问责条例》精神,二是转变以往执行问责的习惯,尽快适应“失责必追究”的新常态。(张筱)
全面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但党中央反腐的力度与决心永远不会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三句话,不仅点出了权责之间的关系,更言简意赅地阐明了《条例》的核心。
只要下责任单位和接受责任单位都尽职尽责,才能将改革、发展中的事情做到位、做出实效,两个巴掌才能鼓出好掌声。
问责条例的目的是希望党员干部能够更严格地要求自己,保持初心,继续前进,方能带领群众过上好日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问责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
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特色,只有执行问责条例才能告诫和警示全党。
“忠诚、干净、担当”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其中忠诚、干净是为官做人的政治底色,担当则是干事创业的必备素养。
近日,新野县人武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高了党员干部政治思想认识,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各项工作快速发展。
问责是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重要保障。如果《问责条例》只是“看上去很严”,对于政策的制定者就是“一厢情愿”。
“容错”实则是防止干部畏首畏尾,鼓励干部大胆作为;“问责”则是致力纠正党内错误,肃清党内环境。
《问责条例》让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清晰。
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执政67年、领导改革开放38年,置身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的今天,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为繁重和紧迫。
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止境,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既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周密系统的战略部署,也是后厚植党的优良作风战略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