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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理批示看校园暴力整治

2016年06月13日11:33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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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校园暴力,早已不是新鲜话题,近年来更是呈现出了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残忍极端、涉事人员低龄化的趋势。据统计,仅2015年媒体报道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近百起,其中不乏脱衣殴打、肆意侮辱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

  面对“恶胆包天”的“熊孩子”愈来愈多,大多数专家、学者都把责任归咎到了教育的方法问题上来,认为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所导致的结果、是教育模式僵化埋下的隐患、是家长和老师方式不当所造成的“人格分裂”,因而建议学校应强化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给孩子一个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等等。而针对于斯,笔者亦曾以《整治校园暴力,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为题,阐述教育与惩罚的失衡、强调应以法律震慑遏制校园暴力发生,奈何人微言轻,效果并不见佳。

  一方面是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过度保护,一方面是家长和老师的不知道怎么管或者管不了,中国教育就这样“宽而不严”地走进了校园暴力频发的泥潭、陷入了“恶而难罚”的尴尬。然而颇为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创造出有助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社会环境,就要高度关注校园暴力问题,明确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对这类事件中构成犯罪的在校学生严惩严治。既然总理都专门强调“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了,可见法律的惩戒并不应该在教育中落空,“犯法必被惩罚”才是真正遏制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

  诚如网友所说,那些被曝光的“熊孩子”的“恶”,并不比成年人之恶来得柔和,如果没有合适的“枷锁”对他们进行制约,就极有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恶势力”。没有惩戒的教育上不完整的教育,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惩罚原则,就是在迁就邪恶、放纵犯罪。

  整治校园暴力,法律决不能失位。保护未成年人固然是社会的责任,但当未成年人超越了法律底线时,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决不能以保护为名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亦或只有如此,让各方力量都树立起“犯法必被惩罚”的规则意识,进而把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降到最低。(李吉明)

文章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震慑;遏制漠视;法律责任 责编: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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