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特点是“定”的法律法规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是当前法治建设中需要处理好的一对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千帆竞发的今天,这对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意义重大。
回顾30多年的改革进程和法治建设,二者始终处于相辅相成又具有内在张力的关系状态。从相辅相成角度看,改革向前发展的每一步,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制度的优化创新,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权力膨胀的经济力量;从内在张力角度看,坚持改革,就是要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体制,突破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律规则。以特点是“定”的法律法规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难度可想而知。
如何实现改革与法治之间的良性互动?有人认为,深化改革的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因此要敢于突破“法律框框”,允许“良性违法”。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如果法律可以随意突破,在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征收征用、企业改制、环境评估等问题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如果说在中国法制极不完善的情况下,“良性违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再允许以“改革”“发展”或其他名目任意违法,就没有任何理由了。
事实上,法治并非总是滞后于改革,法治同样可以引领改革。凡是对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事项立法,改革决策须与立法决策同步进行,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如果不管不顾既有法律规定,将领导意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强制推行某个改革方案,势必危及改革自身的合法性;忽视理论提炼和经验积累,匆匆忙忙把不成熟的办法确立为法律制度,也会影响改革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火热的改革实践,为丰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不竭动力。法如流水,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汩汩前行。在改革过程中,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化下来,是对改革的承认,也是对立法的发展;改革试验尚不充分、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又迫切需要立法的,可先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为立法创造可能性。同时,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就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边立边破,有改有废,那么以改革之梭,定能织就华美的法治之锦。
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制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为代价。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的过程,二者有效衔接、相互激荡,才能助力一个发展中大国展翼前行。(冯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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