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这样说到。我认为这句话是十分有道理的。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应该以人为基础,让人们在法律的框架上生活的自由。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监督地方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作为中华儿女,建设法治社会应当人人有责。依法治国不仅靠党,政府更重要的是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只有群众参与进来,依法治国才能顺利的进行,只有群众认清自身的责任,依法治国才能做的更好更有成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遵守这四点要求,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才能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滋贺秀兰曾经说过“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制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不知他的这种说法是否真实,但一种失落感油然而生,不禁使我想到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例,让我对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深感担忧,明星吸毒案,药家鑫杀人案,彭宇的冤案等。法律的漏洞,使一些不法分子肆意妄为,逍遥法外使一些好人得不到好报。坏人得不到制裁。
我心中的依法治国,不是使国家变成一个冷冰冰的制度机器,它应该是一个温暖的充满人情味的社会。成功的依法治国不仅会使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社会得到发展而且也会使人们感到更加温暖,更加幸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必然要在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党规与国法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党内遵守党规党法来树立依法执政和严格守法的道德表率,从而通过“党内法制来带动国家法治”,即带动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普通百姓遵纪守法,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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