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在此次论坛上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一份关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数额的规定,今后判10年以上的相关犯罪数额或将达到200万元以上。(据澎湃新闻网)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部分贪污贿赂犯罪实行终身监禁,加重行贿罪惩罚力度的规定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博和法律论坛上引发热议。该规定最具争议的部分恐怕要数“取消金融犯罪死刑”,以及“判刑10年犯罪数额或须达200万元以上”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罪的量刑也大致如此。
至于取消金融犯罪死刑,笔者并不排斥,因为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然选择。但判处十年的量刑金额从10万一下变成了200万,二十倍的巨大反差,这样的比例是否恰当?专家们是如何论证的,我们不得而知。这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其一,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掌管公共资源的工作人员。我们通常称之为干部。既然是干部,那么从组织纪律上对其要求自然不能与群众相提并论。他们应该是熟悉与自身职位的相关法律的,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严厉惩处,又岂能将量刑放宽至200万从轻发落?
其二,从10万到200万,从死刑到取消死刑,取而代之的是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大大降低了贪污受贿的风险,至少生命无虞。在此情景下,贪污受贿200万元以下,也不过是十年以内的量刑而已,犯罪成本的降低,从某种意义上也就加剧了该罪的发案率,哪里还有犯罪遏制力可言?法律的尊严与威信何在?显然,这与起初立法消灭犯罪的本意是大相径庭的。
其三,200万,对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而言,恐怕是其奋斗一辈子也难以赚取到的天文数字。即便是一个普通城镇居民家庭,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恐怕也要努力二十年甚至更久。“香饵之下,必有悬鱼”,倘若以10年光阴换取200万,对于薪资不高且开支较多的工作人员而言,未尝不是个诱惑。因此,这样的“200万”,除了掠人眼球让人难以接受外,也无视了经济水平这一关键要素,最终只会寒了群众的心,甚至也会动摇执政根基。
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而并非公民攫取私利的工具,岂容儿戏?脱离实际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希望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时,多一些调查、少一些“想当然”,多一些实际、少一些“假大空”。唯有如此,这个国家才能循着依法治国的轨道正常运转下去。(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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