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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提案”需要“细追问”

2016-01-26 10:03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再提案”这种特殊现象的出现并非正常。纵观“再提案”的出现,大部分原因是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故而年年提,年年上会。

  昨日上午,北京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议程为讨论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有的委员反映几年前提交的提案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建议建立提案办理的事中反馈制度,避免委员就一个问题连续多年提交相同的提案。有政协委员提出:“在提案前应注明:几年前提交过”;“有时标题就可以注明,再提案”,其他委员也补充说,标题注明“再提案”希望可以引起负责办理的部门的充分重视。(《新京报》1月25日)

  不光是北京,政协提案中出现“再提案”的现象,在各地几乎都有发生。有时甚至是一个提案在每年政协会议上都被提出,除了时间更改内容几乎一成不变。纵观“再提案”的出现,大部分原因是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故而年年提,年年上会。

  “再提案”这种特殊现象的出现并非正常。一方面,这种政协委员穷追不舍求解决的较真态度背后,实际上容易导致“提案审美疲劳”,久而久之难免让提案的严肃性和参政议政意义大打折扣。同时,“再提案”的屡屡出现,也是对参政议政整治资源的浪费和挤占,长此以往,办理单位无所谓,政协委员提不起劲,这不是参政议政意义和效果的最大弱化吗?更关键的是,“再提案”的屡屡出现,最致命的伤害就是损及民主政治建设和参政议政效果。

  “再提案”屡屡出现,其根本原因确需“细追问”。首先,是提案办理缺乏究责机制。这导致委员在神圣的政治使命使然下郑重提出,但办理单位却不疼不痒草草处之,办理时能应付则应付,不能应付了搞公关死缠烂磨非让委员签署同意,实际上年年提年年办理不到位。这就是提案办理缺乏责任机制的后果。倘若在提案办理中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完不成提案办理的坚决追究责任,恐怕也不会出现敷衍办理而导致“再提案”上会畸形了。其次,是提案办理缺乏透明公开所致。按照管理,政协会议闭幕后,提案由专门机构实行交办管理,但提案的内容如何?谁办理的?办理结果怎么样?现实中最有发言权和评价权的除了委员之外更关键的是民意,但很多地方的委员提案实行的是封闭管理,办理效果也仅仅是主管部门和委员自己才知道,这样民意即无从监督提案质量,也无从知晓提案办理效果,难免出现“再提案”畸形。因而,在委员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强化“晒一晒”监管,除了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委员提案不妨公开示众,办理结果亦不妨公开示众,这不仅对于委员履职和提案质量是一个监督,同时对于办理行为和结果也是一种监督,这亦能从根本上消除“再提案”的无奈。

  更关键的是,在提案办理管理中,还应建立有效的反馈评估机制,也就是说对于委员提案的办理,可以采取委员复议、办理机关提请评估处理办法。对于没有实质意义、提案不符合实际的,办理机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审议评估和缓办或者作废处理,这其实也是一种提案筛选甄别机制,不让无效提案影响办理行为。而对于政协委员而言,也可以采取个人向政协常委会或者提案委提起办理复议的方式,要求主管机构和办理机关对自己的提案进行科学处理和二次办理,这样既能有效解决不合理提案影响正常办理行为,也能让委员用复议的监督工具来督促提案的办理并保证其成效,这样一来,恐怕提案办理效果将大大提高,“再提案”的畸形也不复出现。(许朝军)

(责任编辑: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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