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腐败,通常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集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在更深层次上的腐败,近年来在我国有泛化趋势。
以收代罚,以协会会费、赞助费名义向35家违法单位收取130.89万元后,对这些违法单位便不再处罚;集体腐败,违纪长达7年,涉案人员12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5人;湖南省郴州市纪委查处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多、违纪时间长、违纪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是一起滥用执法权为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典型案件。(11月5日 新华网)
集体腐败,通常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集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在更深层次上的腐败,近年来在我国有泛化趋势。其特征在于:涉案人数多,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配合,案情复杂而难于查处。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执政党和政府威信损害更重,集体腐败的盛行,必然导致一个社会走向“腐治”,社会管理成本会急剧增大,执政党的风险就会沓至而来。
据报道,从 2006年至2013年,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执法监察中,发现35个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以协会会费、赞助费等名义向每个单位收取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资金后,对这些单位应处罚不处罚、应纠正不纠正,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例如,2006年1月,市劳动监察支队发现某医院存在少报漏报社会保险基数的问题,按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后经双方商定,由该医院交市劳动保障协会会费5万元后,监察支队不再对此事进行处罚。
显然,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反腐理应不留任何漏网之鱼,真不知如此腐败“会费”唱的究竟是哪一出?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集体腐败事件更应高压打击。
同时,此事件再次说明,为官者定要把心态放平,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且不可为了一时之贪念,毁掉自己的前程。(刘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