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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板子该怎么打?

2015-11-04 14:43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单位受贿罪”虽然早就见于刑法典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少被提及。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11月3日《法制晚报》

  “单位受贿罪”虽然早就见于刑法典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少被提及。如果不是看到淮南市法院的这起判决,估计许多人都还不知道有“单位受贿罪”一说。如果是受贿罪,直接处理涉事个人就完事了,可是单位受贿罪,该处理谁呢?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对单位受贿进行处罚,板子又该打向何处呢?

  淮南市法院对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到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从中吃回扣一事,做出了处罚金20万元的判决。那么这20万元的罚金,该谁掏腰包呢?按理说是“单位受贿罪”就该单位认罚,可教育局的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用纳税人的血汗钱去给教育局犯下的过错买单,你让民众情何以堪呢?如果是按单位工作人员均摊吧,那些本来就没有参与此事的人,岂不是成了冤大头?可见,单位受贿的板子还真不好打。

  常言道,“法不责众”。一些领导干部正是在这上面打起了鬼主意,总是“集体研究”“党委讨论决定”之类的名义,做出贪赃枉法之事。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地将责任推给了单位,而纪委部门对此也往往是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给部分领导干部以错觉,认为只要是单位行为,即便是错误的,自己也可以相安无事。

  据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首次规定“对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受贿罪并不意味着板子就打不到具体干部的身上。回到此案中,恐怕谢家集区教育局的主要领导,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连带处罚。只有板子具体打到了个人,才能起到惩戒作用,才能打破“法不责众”的思维误区。

  另外,既然是单位受贿罪,为何谢家集区教育局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但却只是处罚了20万罚金呢?还有30万到哪里去?是被单位挥霍了还是已经挪作他用了呢?对此是不是也该刨根问底,好好的打一打板子呢?(沈道远)

(责任编辑: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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