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洪金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上交“廉政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被提拔到凯里市任职后,给他送钱的人越来越多,收的钱也越来越多,他心里感到“惧怕”;二是想通过上交款项“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
洪金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上交“廉政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被提拔到凯里市任职后,给他送钱的人越来越多,收的钱也越来越多,他心里感到“惧怕”;二是想通过上交款项“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
洪金洲的行为让我大开眼界,原来不少地方当作反腐新招津津乐道的廉政账户,已异化成腐败的保护伞。不仅没有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反而为某些官员找到了一条“可进可退”的腐败隐身衣和保护色。
何止洪金洲在“廉政账户”上作文章,在既有的腐败案中,已经暴露出“廉政账户”的异化问题。比如,湖南株洲环保局长文铁军前年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2000美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文铁军的辩护人提出,“近几年被告人上缴市纪委红包礼金7.1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不过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文铁军上缴该市纪委的红包礼金属于查明他受贿数额的范围,故不会扣减。
虽然洪金洲等“边退边收”的腐败策略未必得逞,但其暴露了廉政账户的弊端:“廉政账户”只是看起来很美,在现实中并没有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实效,很多官员都是一边收大的交小的,收多数交少数,这让一些地方经常炫耀的“反腐政绩”变得苍白无力。
“廉政账户”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也曾经被褒奖有加,做为反腐倡廉的一种好形式而被各地所推崇效仿。从实践看,廉政账户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廉政账户”的开通,的确照顾了某些贿款上交者的顾虑情绪,也使一些可能被受贿者据为己有或挥霍的钱回到人民的手中。另一方面其潜在危害性在于,靠着受贿者的良心发现,将“廉政账户”作为反腐倡廉的一个办法,极易营造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灰色地带”,这与反腐的根本原则相抵触。
“廉政账户”确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缺点,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官员借着廉政账户“作秀”:反腐风声急,就小来小去入账“意思意思”;无法鲸吞的“黑色收入”,则进账“公示公示”,摆出廉政姿态图谋蒙骗过关,避过风头则悠哉乐哉,我行我素。而某些贪官更是借“廉政账户”为自己涂脂抹粉,扮成“廉政面孔”,慷慨陈辞,蒙蔽不明真相的人们。
更甚者,“廉政账户”的设立,让为政者的廉政底线切不可轻易降低乃至一退再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下者如果情节严重,也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从洪金洲上交的廉政金看,不难想象,这一宗宗大笔“贿款”下掩藏着多少权钱交易,而这些实际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仅仅因为 “贿款”上交了,就可既往不咎,免受刑责吗?在一个日益法治化的国家里,“廉政账户”的设置很可能使违法与守法、正常与反常悄然易位,这绝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
作为权宜之计,“廉政账户”或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切不可把它作为反腐败的万应良药,而是要坚定不移地走法治道路,加强监督,依法治政,依法反腐惩贪。(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