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精神内容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这项规定一方面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定了界限,另一方面也给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保证。
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个别领导干部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利用手中的职权,干预司法,干预办案,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亵渎,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不尊重、不信任,形成“权大于法”的不良印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精神内容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这项规定一方面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定了界限,另一方面也给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是法治的基本精神,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规定》的出台就好像源头活水,为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创造了和谐的外部环境。(冯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