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某一特定酒类定义为“国酒”,是以国家为之背书,给某一市场主体以特权,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经历了十多年的“顽强死磕”后,8月13日,茅台终究还是放弃了“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撤销了对国家商评委的起诉,并向国家商评委及各相关方致歉。
据新京报报道,茅台集团自2001年起便不断申请“国酒茅台”商标,17年里多次被否。2018年5月25日,国家商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茅台一纸诉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商评委就“不予注册”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当初对“国酒茅台”提出商标异议的31个第三方,涉及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
为了“国字号”,茅台争取了十七年。如今放下执念,此中转变不可谓不大。不过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现状,茅台即便再死磕下去,在我看来也基本上是无功而返。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其中包括: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首先,“国酒”字面上来看就带有一种“国家级别的酒”的质量评价含义,且暗含“国内最好的酒”的意思。而其实,即便茅台在我国白酒中地位突出,但在没有官方确认及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茅台集团不能径自将茅台酒定位为“国酒”,因此可以认定“国酒”这一商标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其次,“国酒”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种国家级酒类的认知,从而对市场上其他酒类品牌造成一定的打压和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带来了其他不良影响。
再次,如果将“国酒”作为某一类酒的商标,那么“国酒”这一称谓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国酒”更相当于酒类的一个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即: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根据该标准,“国酒”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是有充分理由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充分尊重自由的市场竞争,不会将某一特定酒类定义为“国酒”,不会给某一市场主体以特权。“国酒茅台”注册申请被驳回以及茅台集团撤诉,也是市场经济下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结果。茅台也应该尊重这种竞争秩序——毕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韩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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