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能否形成量化公式

2017-11-01 09:23 来源:新京报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要考虑社会性又要考虑经济性。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之基在于就业,就业之质在于收入。过去几年,我国在就业上取得了明显成就,不仅体现在每年新增就业规模的增长上,而且体现在工资收入的不断提升上,尤其是最低工资的逐步提升上。

  值得关注的是,初步统计表明,2017年全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达到17个,比去年的9个有大幅增加。提高最低工资省份数量的增长,既有客观因素,更反映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开始加快落地。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是适应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的客观需求。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在发生趋势性变化,某些行业的劳动力开始出现明显短缺。比如,2016年全国劳动年龄人口比上一年减少了349万人,这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连续五年的净减少。在劳动力市场上,2017年一季度,全国就业市场的求人倍率(劳动力市场在一个统计周期内有效需求人数与有效求职人数之比)为1.13,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06。这反映了劳动力供求关系在发生变化,劳动力的均衡工资不可避免要上升。这是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一个大背景。

  另一方面,提升最低工资标准,是共享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是以政策的形式确定劳资工资谈判的底线。这有助于降低劳资谈判的成本,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在发展蛋糕中分享到实实在在的红利。比如,由于多种原因,不少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就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考。合理提升最低工资标准,客观上起到了加大劳动力保障力度的作用。此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低收入者的收入改善,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形成不断扩大的市场。由此不仅有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形成共享发展的新格局,而且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费市场,形成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当然,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均衡的体系,不能过于强调一点,否则会形成不平衡的局面。具体到最低工资,其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它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要考虑社会性又要考虑经济性。

  所谓社会性,就是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过低,这不利于保障劳动力权益,而且容易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经济性,就是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过高,比如明显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过高容易加大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由此也影响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形成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概言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既要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要减少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

  要实现这一均衡,在积极评价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尽快建立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机制。这方面可以考虑参考油价调整机制。具体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是应该与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劳动力供给结构等因素结合起来;二是最好形成量化公式。在相关参数发生变化时,公众对最低工资标准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三是要形成弹性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只升不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当调低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劳资双方共渡时艰,共同应对危机。□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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