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银行卡非“灰色地带”,就是犯罪

2017-07-03 08:28 来源:新京报

  因为有了“与己无关”的银行卡、身份证的加持,很多网络诈骗、洗钱、非法借贷才能如鱼得水,逃过司法部门一波又一波的打击。

  据新京报报道,开办、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花费数百元,任何人可以轻易从网络上购得他人银行卡,成了滋生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的温床。更可怕的是一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以500元“好处费”的形式,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隐藏了巨大金融风险。

  在网上倒卖身份证、银行卡等问题由来已久。这种买卖你情我愿,也不像贩卖毒品、枪支那样容易引起公众的警惕。但是,网上倒卖身份证、银行卡是很多犯罪赖以生存的根源所在,也是中国互联网最严重的管理隐患之一。

  人之所以要遵守法律,很大程度上是行为和人的身份信息、金融账户直接绑定,一旦违法必然有制裁,会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但是,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倒卖泛滥,导致违法分子能够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因为有了“与己无关”的银行卡、身份证的加持,很多网络诈骗、洗钱、非法借贷、换汇才能如鱼得水,逃过司法部门一波又一波的打击。

  这两年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跑路事件”不断。金融活动本身就十分强调主体的适格性,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却成为收买信用卡的“大客户”。有的公司明说自己就是做“租卡”业务,以规避金融部门的监督:“我们公司是P2P类型的,国家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公司想要往外放出更大额度的贷款,需要用第三方的银行过账给实际借款人”。这就是公然洗钱,挑战金融管理秩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将受到警告及1000元罚款处罚”。对于倒卖信用卡,我国刑法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足以立案。

  所以,“收买”和“卖”(非法提供)信用卡本身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任何人都不要贪这个卖卡的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卖”出去,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也是为身份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破坏者的助纣为虐。

  买卖信用卡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治理。目前一些网购平台上已经屏蔽掉了“身份证”“银行卡”的搜索,但是很多买卖还是在QQ、微信等平台上进行点对点联系,有的是发展到了线下。因为有了泛滥的信用卡的“从犯”,洗钱、网络诈骗、违法金融借贷才如鱼得水。中国的金融管理水平要上升一个台阶,就必须要打掉这些作为黑身份、黑账户的罪恶渊薮,必须要全面肃清在网络上贩卖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

  刑法上“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已很明确,现在需要的是法律的刚性执行,别把这些再看成“灰色”的,它就是犯罪。(社论)

责编:王庆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