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没时间休年假,已成当下不少人的工作常态,在快节奏的工作之下,职场人士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节到来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等规定引发热议(4月25日北京日报)
加班费掐头去尾,只计算基本工资——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明规则。奈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加班费的“倍数”,对于计算方法,并未附加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结果,加班费计算的最终解释权,牢牢掌控在雇佣方手里。
北京版的《解答》,算是为纸上之争的加班费,给出了合情合理的解释。新规明确,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说得更直白一些,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劳动者每日劳动的实际所得,而不应该是工资中的某个单列项目。
说这个解释“合情”,是因为加班工作,往往是日常工作的延伸,甚至是超量超负荷的工作。工作超值送、报酬却打折,这显然悖逆了基本的公平原则。说这个解释“合理”,是因为在法理没有缩小“工资”定义、民众对“工资”有公序良俗上的体认的前提下,企业单方面将“工资”狭义化,做出有利于自我利益的解释,显然不过是司马昭之心。而今,法院与仲裁机构出台《解答》,既为劳动者权益撑腰,更是肃清了加班费上的疑云与焦虑。
不过,加班费这块画饼,画得圆不圆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当真吃到。
年终奖、年假、加班费……这些本该是劳动者餐盘内的基本配置,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往往却成了要看老板心情的奢侈品。法律规定再好,终究是徒法难以自行。加班费上的真问题,不在于计算方法上的偷梁换柱,而是权益层面的“忽有忽无”。尤其对于民营企业或小微企业来说,跟老板要加班费,简直等于拿着辞呈来碰石头。这里有两个基本背景:一是中国企业对加班费等权益问题惯常于“大而化小、小而化了”。资方如此硬气,不过是劳资博弈失衡给的底气。二是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加班费问题上“不诉不究”,懒得主动查查企业在加班费问题上的猫腻。结果,员工在饭碗和加班费之间,还能有更理想主义的选择吗?
当加班成为企业文化的风雅部分、当不发加班费成为企业作为的常规动作,劳动价值和劳动尊严就成了个欲说还休的话题。此前,上海彩虹合唱团为“加班狗”们献上了一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感同身受之后,竟获亚洲新歌榜年度盛典“年度最佳传播歌曲奖”。有研究给出的数据称:中国人每年平均工作2000到2200个小时,远高于美国人(每年1790个小时)、荷兰人(1419个小时)、德国人(1371个小时),甚至是日本人(1719个小时)。这些数字还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来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办公室床垫文化的风起云涌,加班费合法权益的暧昧诡谲——在这个步履匆忙而戾气氤氲的时代,叫人纠结,亦叫人警醒。
加班非常态,加班不光荣——也许只有这个理念成为自上而下的共识,加班费才能拿得硬气,体面劳动才会照进现实吧!(作者:邓海建)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