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近日披露了两起“啃老”引发的人伦悲剧,令人唏嘘。32岁的河南男子孙某长期游手好闲,在厦门务工的孙某父母将其接到身边管教。去年10月29日,孙某回家拿到父亲给的20元钱,孙某嫌少,但父亲不愿多给,孙某拿菜刀残忍将父亲砍死。最近,厦门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孙某逮捕。
48岁的太原男子栗某长期无工作,依靠父母维持生活。几年前,栗某认为父母把退休金给了两个姐姐和其他亲戚,心生不满,经常威逼、恐吓父母,逼得父母离家在外居住。去年3月3日,父母回家给栗某过生日,交给栗某3000元生活费,栗某持棍棒将母亲打死,致父亲倒地受伤。日前,栗某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子女长期习惯啃老,稍不合意对父母大打出手甚至痛下杀手,这种惨痛沉重的悲剧,是啃老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的极端案例。一般情况下,啃老产生的不良后果尚不至于此,但对子女与父母关系造成的伤害,特别是对父母身心健康带来的重创,亟须引起全社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高度警惕。
为了避免啃老极端事件,尽可能消除啃老现象,近年来,江苏、山东、吉林、安徽、云南昆明等多地也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普遍遇到了操作难题。法律保障老人拒绝被子女(或孙辈)啃老的权利,实践中却难以操作,这是不难想象和理解的。当今中国,子女啃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子女为就业创业做了积极努力,但由于素质能力不强、时运不济或外部环境欠佳等原因,不能通过就业创业养活自己,只能暂时靠啃老度日。二是父母长期对孩子呵护有加,甚至无原则地娇惯溺爱,导致子女缺乏自强自立的意识和能力,于是啃老习以为常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三是少数年轻人好逸恶劳,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以恶劣态度和粗暴手段啃老欺老,甚至引发子女虐待、残害老人的恶性案件。
上述前两种情况下,老人对子女啃老虽然多有不满不快,但一般做不到铁面无情严加拒绝,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动不动就搞得很僵,更不会轻易闹上法庭。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年人很难拒绝子女啃老,很难一咬牙一跺脚把子女扫地出门,这就是很大的“操作难题”。但这种“难题”解决不了,表明老人出于现实的考虑或无奈的选择,放弃了拒绝被“啃”的权利。
最麻烦的是第三种情况。首先,老年人一定是被忤逆子女“啃”得实在忍无可忍,才能下决心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或者像太原男子栗某的父母那样,断绝与忤逆子女的“供养与被供养”关系。其次,法律当然要保障老人拒绝被“啃”的权利,法院也应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啃老(如果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责任,法院还应判令被告履行此种责任),但这样的判决虽然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却无助于改善老人和子女的关系,甚至可能令双方本已恶化的关系雪上加霜。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对老人和子女都是一个沉重的悲剧。
尽管存在着各种操作难题,多地立法机关仍相继出台保障老人拒绝被“啃”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立法机关对此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近几年,老年人状告子女啃老,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啃老的判例比较少见,说明相关立法和此类判决除了遏制、惩戒啃老行为,更普遍而实际的价值,还在于对社会公众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让年轻人更加深切地看到,不养老反而啃老,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可望倒逼、激励年轻人奋发有为,尽快走出啃老的误区。
另一方面,相关立法和此类判决以及几起啃老人伦悲剧,对家庭教育也敲响了警钟。它们以沉痛的教训告诉所有的家长,孩子从小就要培养独立自强的能力和坚韧奋斗的精神,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养育之恩,知道父母就业创业之大不易,孩子长大后才能懂得心疼父母,主动为父母分担压力,自觉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不是长期躺在父母身上啃噬不已。(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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