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杨某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但不意味着此案就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纠纷,法律虽未禁止公安机关调解经济纠纷,但调解经济纠纷显然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更无权将经济纠纷的调解与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捆绑。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深圳警方对一起涉嫌780万元的合同诈骗大案私了撤案后,各路媒体纷纷跟进报道,更多的案情内幕得以披露。其中《南方都市报》记者经调查了解到:被害人杨某2002年曾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法庭,请求赔偿,但一审二审均被判决败诉。据此,部分公众认为此案纯属经济纠纷。
在案件真相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南方都市报》的调查报道让我们知道此案的案情远比最初想象的复杂。不过即便如此,深圳警方在处理此案过程中的违法嫌疑仍未被消除。
杨某曾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并不意味着此案就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纠纷。事实上,许多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交往中发生,并以经济纠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对于杨某而言,通过起诉银行讨回损失不失为一种本能的选择。但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某必须自行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才能让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由于杨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遂以杨某举证不能判其败诉。但需要指出的是,杨某不能自行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就是虚假的或者不存在的。正因为考虑到公民自行举证能力的限制,法律才把一些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民事侵权行为上升到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高度,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检察机关代为公诉。
因而,杨某在民事败诉后选择寻求刑事救济。深圳警方在报案数月后才决定立案,其间也许经过了仔细的初查,才确认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此前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从逻辑上讲,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并非排斥关系,即便银行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钟某取走钱款就是合法的。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初步确认此案升级为刑事案件;其次,公安机关撤案的合法理由应当是,经侦查发现案件不符合刑事追诉标准,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再次,法律虽未禁止公安机关调解经济纠纷,但调解经济纠纷显然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无权将经济纠纷的调解与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捆绑。据此,之前的“私了撤案”仍是涉嫌违规的,而相关内情仍然需要客观、公允的深入调查。(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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