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大连到杭州出差,13号凌晨1点入住酒店。进了房间后,李先生首先要做的不是睡觉休息,而是等着警察来带他走。李先生说,这一年多来,他已经养成了入住酒店后,先等警察来调查的习惯,这次到杭州也不例外。没想到这一次警察半夜里没来,天亮了才来。因为李先生与毒贩同名,那个跟他同名的人,因为制贩毒90余克,被判刑了,现在还在牢房里呆着呢,可警方系统里的监控人员信息,都是李先生的。(5月16日 中国青年网)
仅仅是因为与同一地区的一名毒贩同名,大连的李先生一年多来,因公出差开房屡被查的待遇,着实困扰着李先生。但如果把李先生开房屡被查,归咎于李先生与李姓毒贩同名的话,这样的推托就有些“一推六二五”式的不负责任了。
李先生自第一次被警察带走协助调查,便开始了一年多的不堪遭遇,有了开房就等着被警察带走调查的习惯性反应。最初仅仅是因为警察方面错将李先生与李姓毒贩的信息给弄混了。倘若这种混淆是小概率事件的话,也未尝不可。但是,既然李先生已经找到了缉毒大队,缉毒大队就有必要将自己犯的疏忽错误进行消除,将弄错的李先生个人信息给撤换下来,而将真正的李姓毒贩的信息注册进相关信息库,但很可惜的是,缉毒大队并没有予以撤换,这就致使李先生一开房就面临着“警察敲门”的不期而遇,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李先生正常的工作,甚至已经损害了李先生的名誉,这是警方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其实,像李先生与毒犯重名而被查的情况并不是孤例。浙江宁波就曾有一位陈姓青年,因与同地区同名的陈姓盗窃犯同名,而无辜“坐”了九年牢,严重影响了其就业和生活。还有其他的类似案例。例如,近日发生在浙江的案例:一位中年妇女在与丈夫遛弯时,被警察无端带到警局协助调查。警方给出的理由时,这位妇女与某盗窃犯长得很像。倘若算上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被跨省异地调查的,就更有先例可循。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够发生,一方面虽然与警方执行职务的必须性有关,但又与警方执行职务的不严谨性不无关系。
警方执行职务,相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可能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警方执行职务,尤其应该坚持严谨合法,而不是凭借着“很像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犯了错误而拒不改正等原因,继续放任对公民权益的无端侵害。
李先生一年来数次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大连缉毒大队有着脱不开的干系。缉毒大队最初的失误与知道失误后的“拒不悔改”,显然是一错再错。这与警察的公权行使和职责相比,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造成了像李先生开房屡屡被查的现实苦恼。
公民有协助警察调查违法犯罪的义务,但警方更有保障公民不被无端带走调查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亡羊而不补牢,则更是不可饶恕的错误。大连缉毒警方的当务之急是,立刻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撤换下来,并有必要追究相关渎职人员责任。而此案所暴露出的警方注意义务,更应该成为警方出警时必须要考虑的内容,否则,像李先生这样遭遇的情况仍有可能发生。(张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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