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4月8日经济参考报)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与以往污染问责不同的是,对于污染严惩不再停留在经济处罚的层面,还应该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唯如此,才更能彰显我国依法治污的信心和决心,也是新环保法赋予环保执法部门的责任与担当。然而,之所以新环保法在实践中乏力,甚至陷入尴尬的境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GDP考核存在缺陷,没有把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
不难发现,在资源开发中,某些地方狠抓的只是看得见的财富,有时往往忽视了看不见的生态破坏。因此,某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现状一直难以改善。由于长期高强度、粗放式、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一些资源开发区的农民抱怨:“有井没有水,有田不能种,裂缝到处有,走路要小心”,承受着环境生态之殇。
以往,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是,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有令不行,推诿扯皮,多部门治理不了一处污染源,也就见怪不怪。加之政府监督问责流于形式,环境监管重罚款轻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也就难免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新环保法理应依法治污却为何乏力,其实质还在于GDP缺陷作祟。
如果说过去GDP考核忽视了“环保有价”的理念,那么推行新环保法,就该尽快弥补上传统GDP考核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将环保列入考核的GDP,是绿色GDP,能够全面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推行绿色GDP,其目的就是弥补传统GDP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客观地讲,倡导绿色GDP,正是基于对现行考核体系的有益补充,而非否定。唯如此,才会让这部好的法律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并扬“齿”立威,让各种污染行为,少些,再少些。(禄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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